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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三安光电: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2018-09-18  

						可证券代码:600703            股票简称:三安光电               编号:临 2018-054



                        三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三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于 2018 年 9 月 17 日 14
点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到董事 8 人,实到董事 8 人,会议由董事长
林志强先生主持,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审议事项及
表决情况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预案的议案;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基本面价值的判断,公司综合考虑近期公
司股价表现,结合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以及对未来发展前景,有效维护广大
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鼓舞员工士气,推进公司长远发展,公司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要求及《公司章程》规定,拟以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进行股份回购。
公司本次回购的股份计划用于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若公司未能实
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公司将依法对回购的股份予以注销。
    (一)回购股份的方式
    本次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表决结果:8票赞成         0票反对        0票弃权


     (二)回购股份的价格区间
     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为不超过人民币18.00元/股,具体回购价格由股东大
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回购实施期间结合公司股票价格、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确定。
     若公司在回购期内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股票拆
细、缩股等事宜,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根据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价格上限。
                 表决结果:8票赞成         0票反对        0票弃权



    (三)拟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
    本次回购股份种类为:公司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
    本次拟回购股份的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在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18.00元
/股的条件下,按回购金额上限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不低于4,445万股,约占
公司目前已发行总股本的1.0899%,按回购金额下限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不
低于1,112万股,约占公司目前已发行总股本的0.2727%,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
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若公司在回购期内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股票拆
细、缩股等事宜,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根据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股份数量。
                表决结果:8票赞成      0票反对       0票弃权


    (四)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8亿元
(含),资金来源为公司的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具体回购资金总额以回购期满
时实际回购股份使用的资金总额为准。
                表决结果:8票赞成      0票反对       0票弃权


    (五)回购股份的期限
    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2个月内。
                表决结果:8票赞成      0票反对       0票弃权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回购股份事项
发表了独立意见,《三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预案》详见同日
公告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回购股份
相关事宜的议案。
    为保障本次回购公司股份相关事项能够顺利进行,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在本次回购公司A股股份过程中办理如下事宜,授权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在回购期内择机回购股份,包括回购的时间、价格和数量等。
    2、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决定回购股份的具体用途,包括但不限于实施员工持
股计划、减少注册资本(注销股份)。
    3、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及股价表现等综合决定继续实施或者终止实施本回购
方案,制定、补充、修改、签署申报的文件并进行申报。
    4、根据实际回购情况,对《公司章程》、注册资本以及其他可能涉及变动
的资料及文件条款进行修改,并办理相关报备工作。
    5、依据有关规定(即适用的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调整具体
实施方案,办理与股份回购有关的其他事宜。
    6、决定聘请相关中介机构。
    7、本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上述授权事项,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次
回购股份方案或公司章程有明确规定需由董事会决议通过的事项,其他事项可由
董事长或其授权的适当人士代表董事会直接行使。
                 表决结果:8票赞成    0票反对        0票弃权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特此公告。




                                           三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八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