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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三安光电: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9-06-27  

						湖 北 正 信 律 师 事 务 所

                 关           于
         三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八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鄂正律公字(2019)024 号




  办公地址:武汉市建设大道 518 号招银大厦 10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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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正信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湖北正信律师事务所
                      关于三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八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鄂正律公字(2019)024 号



致:三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引   言
    湖北正信律师事务所(下简称“本所”)接受三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下简
称“三安光电”)董事会的委托,委派本律师出席三安光电二○一八年年度股东
大会(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等相关
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暨本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
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简称“《规则》”)及其
他相关法律、法规、条例、规则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暨本律师依照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以
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相关条例、规则的要求和规定,对三安光电提供的
与题述事宜有关的法律文件及其他文件、资料予以了查验和验证。同时,本所暨
本律师还查阅了本所暨本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查阅、验证的其他
法律文件及其他文件、资料和证明,并就有关事项向三安光电及有关人员予以询
问并进行了必要的专题讨论。
    在前述验证、讨论过程中,本所暨本律师得到三安光电如下承诺及保证:其
已经提供了本所暨本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
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
本所暨本律师依赖三安光电及有关人员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或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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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意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暨本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事实,并基于对
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法规及相关条例、规则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暨本律师仅就三安光电本次股东大会所涉相关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暨本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三安光电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
规定予以公告。
    本所暨本律师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暨本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相关条例、规则的要求,
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题述事宜出具
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三安光电根据 2019 年 6 月 5 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作出的董
事会决议,于 2019 年 6 月 6 日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中
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关于召
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定
为 2019 年 6 月 26 日下午 2:30,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为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吕岭
路 1721-1725 号公司一楼会议室。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
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2019
年 6 月 26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
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为 2019 年 6 月 19
日。
    根据网络投票的规定,三安光电于 2019 年 6 月 22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发布了《提示性公告》。
    经本所暨本律师核查,三安光电的上述通知、公告均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
基本情况、审议事项、股东行使表决权的方式以及投资者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流
程、现场会议参加办法等事项。通知的刊登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召开时间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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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二十日,且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不多于 7 个工作日。上述通知
事项符合《公司法》、《规则》及《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
的相关规定。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经本所暨本律师核查,三安光电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已于 2019 年 6 月 26
日下午 2:30 在通知规定地点召开。网络投票也在规定的时间进行完毕。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林志强先生主持。现场会议召开的时
间、地点与通知中所公告的时间、地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时间、投票系统与会议通知所载的一致相符。


    综上,本所暨本律师认为:三安光电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规
则》、三安光电《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股东大会人员、召集人的资格
    1、经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秘书处及本所暨本律师查验出席凭证,截止表决前
终止会议登记时,出席三安光电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22人,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1,461,997,339股。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的除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外,尚有三安光电的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
本律师列席了会议。
    经合理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的身份证明、
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本所暨本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
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董事、监事均具有合法有效的出席资格,列席人员具有列
席资格。
    2、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统计确认,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
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共计
70人,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570,268,512股。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的股东,由上海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资格。
    3、本次股东大会由三安光电董事会召集。董事会作为召集人的资格合法、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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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本次股东大会议通知审议的提案为:1、审议公司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的议案;2、审议公司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3、审议公司2018年度财
务决算报告的议案;4、审议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5、审议公司独
立董事2018年度述职报告的议案;6、审议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
案;7、审议续聘公司年度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及薪酬的议案;8、审议修改
《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9、审议修改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0、审议公司与湖北省葛店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署《项目投资合同》的
议案;11、审议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层全权负责办理与《项目投资合同》
相关的一切后续事宜的议案。
    上述提案已于2019年6月12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进行了公告。
    经本所暨本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无修改、取消通知审议的提案或提出临
时提案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最终审议的提案与会议通知中所载一致,符合《规
则》、三安光电《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暨本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
决方式对所有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表决。现场会议采取书面记名投票方式投票表
决,网络投票表决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共同推举了二名股东代表和一名监事与本律师共同对
现场投票结果进行了计票和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表决结束后,上海证券
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将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根
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合并统计数据,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
了投票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公司 2018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
    同意2,031,488,671票,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票数的99.9617%,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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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500票,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票数的0.0056%,弃权662,680票,占本次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票数的0.0327%。
    2、审议通过《公司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 2,031,439,371 票,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票数的 99.9593%,反对
163,800 票,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票数的 0.0080%,弃权 662,680 票,占本
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票数的 0.0327%。
    3、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8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 2,031,497,571 票,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票数的 99.9621%,反对
110,500 票,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票数的 0.0054%,弃权 657,780 票,占本
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票数的 0.0325%。
    4、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情况:
    同意 2,031,587,751 票,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票数的 99.9666%,其中
持股数低于 5%的股东同意票为 113,218,518 票,该区段同意比例为 99.4046%;
    反对 107,100 票,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票数的 0.0052%,其中持股数低
于 5%的股东反对票为 107,100 票,该区段反对比例为 0.0940%;
    弃权 571,000 票,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票数的 0.0282%,其中持股数低
于 5%的股东弃权票为 571,000 票,该区段弃权比例为 0.5014%。
    5、审议通过了《公司独立董事 2018 年度述职报告》;
    表决情况:
    同意 2,031,443,371 票,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票数的 99.9595%,反对
155,900 票,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票数的 0.0076%,弃权 666,580 票,占本
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票数的 0.0329%。
    6、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8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同意 2,031,507,071 票,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票数的 99.9626%,反对
101,000 票,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票数的 0.0049%,弃权 657,780 票,占本
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票数的 0.0325%。
    7、审议通过了续聘公司年度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及薪酬的议案;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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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意 2,031,456,571 票,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票数的 99.9601%,其中
持股数低于 5%的股东同意票为 113,087,338 票,该区段同意比例为 99.2894%;
    反对 149,300 票,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票数的 0.0073%,其中持股数低
于 5%的股东反对票为 149,300 票,该区段反对比例为 0.1310%;
    弃权 659,980 票,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票数的 0.0326%,其中持股数低
于 5%的股东弃权票为 659,980 票,该区段弃权比例为 0.5796%。
    8、审议通过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 2,031,470,913 票,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票数的 99.9608%,其中
持股数低于 5%的股东同意票为 113,101,680 票,该区段同意比例为 99.3020%;
    反对 238,538 票,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票数的 0.0117%,其中持股数低
于 5%的股东反对票为 238,538 票,该区段反对比例为 0.2094%;
    弃权 556,400 票,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票数的 0.0275%,其中持股数低
于 5%的股东弃权票为 556,400 票,该区段弃权比例为 0.4886%。
    9、审议通过了修改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 2,031,557,251 票,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票数的 99.9651%,反对
152,700 票,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票数的 0.0075%,弃权 555,900 票,占本
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票数的 0.0274%。
    10、审议通过了公司与湖北省葛店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署《项目投
资合同》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 2,031,587,551 票,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票数的 99.9666%,反对
101,000 票,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票数的 0.0049%,弃权 577,300 票,占本
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票数的 0.0285%。
    11、审议通过了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层全权负责办理与《项目投资合同》
相关的一切后续事宜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 2,031,528,751 票,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票数的 99.9637%,反对
 湖北正信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159,800 票,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票数的 0.0078%,弃权 577,300 票,占本
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票数的 0.0285%。


    综上,本所暨本律师认为:三安光电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采用有关法律、法
规及三安光电《公司章程》规定的记名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进行,表
决程序合法、表决结果有效。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暨本律师认为:三安光电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
合《公司法》和三安光电《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合
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