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物产中大: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2018-09-05  

						  股票代码:600704           股票简称:物产中大       编号:2018—051




       物产中大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立案受理并完成财产保全;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物产金属集团有限公
司为本案件之原告;
     涉案的金额:330,583,281.60 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截至本公告日,因本次诉讼尚未
开庭审理,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2018年7月31日,物产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产中大”、“公
司”)控股子公司浙江物产金属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产金属”)就与山
东鲁丽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鲁丽”)等公司合同纠纷事项,向浙江省
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近日,公司收到浙江省高级人民
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浙民初39-1号]。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浙江物产金属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凤起路 78 号
    法定代表人:缪雷鸣,公司董事长
    与公司的关系:公司持有物产金属 57.17%股权
    被告一:山东鲁丽钢铁有限公司
    住所地:寿光市侯镇政府驻地
    法定代表人:侯俊坤

                                     1
    被告二:鲁丽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寿光市侯镇政府驻地
    法定代表人:薛茂林,公司董事长
    被告三:寿光市鲁丽木业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寿光市侯镇黄海路东长江西街北
    法定代表人:钟笃章
    被告四:薛茂林,男,1958 年 7 月 28 日出生
    被告五:张福英,女,1967 年 1 月 30 日出生
    被告六:薛明浩,男,1968 年 3 月 6 日出生
    被告七:宋树真,女,1957 年 5 月 9 日出生
    (二)基本案情
    2014 年 12 月 18 日,原告与被告一、被告二签订编号为 WCJSSDLL2015-01
《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约定,原告与被告一就钢
铁炉料代理采购、产品直供等形式开展合作,被告一应在合作结束之日或合同到
期之日后 5 日内将该框架协议项下保证金返还给原告,《框架协议》有效期至 2016
年 12 月 25 日。协议各方并签订了抵押合同等,约定被告一、被告二以其两座高
炉及配套设备、热电联产项目设备向原告提供担保。被告二、被告四、被告五、
被告六、被告七分别为被告一向原告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 2 年。
    2016 年 12 月 29 日 , 原 告 与 被 告 一 、 二 、 三 共 同 签 订 了 编 号 为
WCJSSDLL2016-01 补《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的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
协议有效期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止。各方约定被告一应当于 2017 年 12 月 31
日前将《框架协议》及《补充协议》项下的全部债务向原告清偿,确认了保证金
本金的归还方式以及资金占用费的支付,同时,2016 年 12 月 26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所签订的所有业务合同均属于《补充协议》项下业务合同,上游供
应商或下游客户的任何违约行为对原告造成的损失,均由被告一承担,被告一对
此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被告二、三、四为被告一向原告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
期间为 2 年。同日,原告分别与被告一、二签订了抵押合同等,约定被告一、被
告二以其两座高炉及配套设备、热电联产项目设备为原告提供担保。
    二、诉讼请求
    (一)判决被告一立即向原告归还保证金 132,868,485.91 元,资金占用补

                                       2
偿款暂计至 2018 年 7 月 10 日为 20,754,560.48 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至 2018
年 7 月 10 日为 22,280,904.42 元,共计 175,903,950.80 元;
    (二)判决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焦炭款本金 45,018,000 元、代理费暂计
至 2018 年 7 月 10 日为 450,180 元以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算至 2018 年 7 月 10
日为 9,138,654 元,共计 54,606,834 元;
    (三)判决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矿石款本金 39,968,500 元、代理费暂计
至 2018 年 7 月 10 日为 399,685 元;以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算至 2018 年 7 月
10 日为 8,113,605.50 元,合计为 48,481,790.50 元;
    (四)判决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潍坊亿邦物资有限公司欠付钢材款本金
32,987,500 元、代理费暂计至 2018 年 7 月 10 日为 299,875 元;以及逾期付款
违约金暂计算至 2018 年 7 月 10 日为 6,696,462.50 元;共计 39,983,837.50 元;
    (五)判决被告一就逾期支付煤炭货款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共计
495,179.20 元;
    (六) 判决被告一就逾期支付铁雄干熄焦货款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共计 354,246.67 元;
    (七)判决被告一就逾期支付山东潍焦干熄焦货款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
金共计 1,554,433.33 元;
    (八)判决被告一就逾期支付万山干熄焦货款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共
计 375,320.00 元;
    (九)判决被告一就逾期支付青岛隆宇坤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焦炭货款向原告
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共计 3,178,159.60 元;
    (十)判决被告一就逾期支付矿石原料(印度球团)货款向原告支付逾期付
款违约金共计 3,118,050 元;
    (十一)判决被告一就逾期支付钢材货款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共计
2,031,480 元;
    (十二)判决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用 500,000
元;
    以上 1-12 项共计 330,583,281.60 元;
    (十三)判决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被告七对前述第


                                     3
1-12 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十四)判决原告对被告一、被告二抵押的设备、设施享有优先受偿权。
    (十五)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七被告共同承担。
     三、诉讼的进展情况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18 年 8 月 6 日立案受理物产金属和山东鲁丽等公
司合同纠纷一案。由于尚需履行财产保全手续,公司于 2018 年 8 月 6 日申请暂
缓披露上述诉讼事项。
    近日,公司收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浙民初 39-1 号],
裁定如下:冻结山东鲁丽钢铁有限公司、鲁丽集团有限公司、寿光市鲁丽木业股
份有限公司、薛茂林、张福英、薛明浩、宋树真银行账户存款 330,583,281.60
元或冻结、查封同等价值相应财产。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已对上述被告的相关财产采取冻结、查封等保全措施。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日,因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
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及时披露上述诉讼案件的进展情
况,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物产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9 月 5 日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