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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物产中大: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2019-03-20  

						   股票代码:600704          股票简称:物产中大           编号:2019-022




    物产中大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物产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产融租”)近日
就与浙江格洛斯无缝钢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洛斯公司”)等公司融资租赁
合同纠纷事项,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诉讼请求变更申请书》,针对原
诉讼请求进行相应更变,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次变更起诉的基本情况
    2018 年 2 月 8 日,公司全资子公司物产融租就与格洛斯公司等公司融资租
赁合同纠纷事项,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案号
(2018)浙 01 民初 342 号。该事项相关情况公司已于 2018 月 4 日 3 日公告(详
见第 2018-015 号公告)。为实现最大程度保护公司权利,物产融租撤销了浙江
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盾风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同时于 2018 年 4 月 16 日就与金盾风机签署的《回购合同》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租赁物回购责任,案号(2018)浙 01 民初 894 号。
    近日,物产融租就上述 2018 年 2 月 8 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案号(2018)浙 01 民初 342 号﹞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诉讼请求变
更申请书》,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并同意物产融租递交的《诉讼请求变更
申请书》。
    二、本次变更诉讼请求情况
    原诉讼请求:
    1、判决格洛斯公司向原告支付租金 206,437,405.03 元。
    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 400,000.00 元。
    3、判决浙江金盾消防器材有限公司、周纯、汪银芳、金盾风机对上述债务
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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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判决确认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标的物属原告所有。
   5、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由各被告承担。
   变更后的诉讼请求:
   1、判决确认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标的物属原告所有。
   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 400,000.00 元。
   3、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三、本次诉讼请求变更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日,因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
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及时披露上述诉讼案件的进展情
况,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物产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3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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