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资本:2017年半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2017-11-13
证券代码:600705 证券简称:中航资本 公告编号:2017-060
中航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015 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7/11/17 - 2017/11/20 2017/11/20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17 年 9 月 26 日的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7 年半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8,976,325,766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15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134,644,886.49 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7/11/17 - 2017/11/20 2017/11/20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有限售条件其他流通股股东(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及下属成员单位中国航空技术深圳
有限公司、中国航空技术国际控股有限公司除外)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中国航空工业
集团公司除外)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
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
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
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本公司控股股东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及下属成员单位中国航空技术深圳有限公司、中
国航空技术国际控股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3. 扣税说明
1、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
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
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异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具体实际税负为: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
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
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
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
述所得统一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
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
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
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股息 0.0135 元人民币。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
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
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机构投资者,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股息为税前每股
人民币 0.015 元。(对于非居民企业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
例的规定,也可由上市公司代扣代缴)。
4、对于对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其现
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
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
税[2014]81 号)执行,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每股派发人民币现金 0.0135
元。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
利所得税率低于 10%的,相关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本公司主管税务
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
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五、 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乙 10 号艾维克大厦 20 层
邮政编码:100022
联系部门:公司规划发展部(证券事务部)
联系电话:010-65675115
传真:010-65675161
特此公告。
中航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1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