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资本:关于对控股子公司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账户部分资金被冻结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的结果公告2018-09-12
证券代码:600705 证券简称:中航资本 公告编号:临 2018-059
中航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控股子公司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
责任公司账户部分资金被冻结提出案外人
执行异议申请的结果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基本情况
上纬(天津)风电材料有限公司与其债务人中航惠腾风电设备股
份有限公司就(2016)冀 06 民初 100 号《民事判决书》的强制执行
过程中,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保定中院”)以(2016)
冀 06 执 148 号之三《执行裁定书》,将中航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
简称“中航财务”)存放在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安慧支行营业部公司
账户中 3000 万元资金予以冻结。2017 年 3 月 28 日,中航财务向保
定中院执行庭申请异议,要求法院立即解除冻结措施。保定中院于
2017 年 4 月 13 日作出裁定,驳回异议请求。2017 年 4 月 28 日,中
航财务向保定中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2017 年 9 月 30 日,保定中院
作出(2017)冀 06 民初 92 号《民事判决书》,以中航财务诉讼主张
的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为由,驳回中航财务的诉讼请求。为维护自
身正当权益,中航财务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河北高院”)
提出上诉,要求尽快解除冻结措施,恢复中航财务的财产权利。具体
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7 年 4 日 1 日的临时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7-011
号)及 2017 年 10 月 21 日的临时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7-050 号)。
二、终审判决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控股子公司中航财务的报告:河北高院已作出
(2018)冀民终 40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撤销河北省保定市中级
人民法院(2017)冀 06 民初 92 号民事判决;不得执行中航财务在中
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安慧支行营业部账户
11001018500059000888 的存款人民币 24,921,174.52 元(在判决生效
后 5 日内将人民币 24,921,174.52 元退回中航财务上述账户)。本判决
为终审判决。
三、本次公告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可能影响
根据本次公告事项的终审判决,本案中航财务涉及被保定中院实
际扣划人民币 5,078,825.48 元,金额较小,不会对公司业绩产生显著
影响。中航财务将在论证可行性的基础上,向相关责任主体继续追讨。
公司将密切关注款项退还进展,要求中航财务采取一切可能的措
施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
特此公告。 中航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8 年 9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