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七十二次 会议一项议案的独立审核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我们作为光明房地产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七十二次会议 审议《关于增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审阅季旅青先生的个人履历,未发现有不符合任职的情况,公司独立董 事一致认为季旅青先生符合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的任职资格要求。 对于本次增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的程序以及相关人员的任期符合法律、 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一致同意本次董事会会议所作出的决 议。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 —————— —————— —————— —————— 张晖明 周国良 杨国平 史剑梅 二○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