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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光明地产: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专项说明2018-04-17  

						           光明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专项说明

     2017年4月28日,财政部颁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
——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通知》(财会
【2017】13号),自2017年5月28日起开始执行。2017年12月25日,财
政部颁布了《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
【2017】30号),要求企业按照通知要求编制2017年度及以后期间的
财务报表。为了执行上述会计政策规定,公司对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
调整,并按上述两项《通知》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修订后的会计政
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于2017年4月28日制定的
《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
和终止经营>的通知》(财会【2017】13号)和2017年12月25日颁布的
《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7】30号)
中的规定执行。其他未修改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
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
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仅对公司财务报表项目列示产生影响,对公
司损益、总资产、净资产不产生影响,不涉及以前年度的追朔调整。

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说明 :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财政部下发的《企业
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
《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
规的要求;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




                            光明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 4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