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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光明地产: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一百五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3-14  

						                       光明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一百五十三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
为光明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第一百五十三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授权全资子公司农工商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转让其全资子公司上海广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10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
如下专项独立意见:
    公司于 2019 年 3 月 13 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一百五十三次会
议,审议通过《关于授权全资子公司农工商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转让其全资子
公司上海广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10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我们认为:
    1、本次关联交易通过处置存量资产,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获得经济效益,推进
深化转型、产业模式多元化、产业结构的优化与升级,为公司持续、健康、快速发
展奠定基础,为向广大股东回馈公司快速发展所相应的投资回报提供殷实保障。
    2、对该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1)在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前,公司事前将该事项提交给我们,我们对本次关
联交易进行了事前认可,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公司董事会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史剑梅女士已回避表决。
    3、本次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除实行政府确定指导价之外,还优先参考了独立
第三方资产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价格,定价原则上不低于第三方评估价格,定价公
允、合理,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和公司利益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本次董事会会议所作出的决议。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


            ——————        ——————
                  杨国平           朱 凯
                                                 二○一九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