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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苏美达: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9-02-23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77 号华贸中心 3 号写字楼 34 层 邮政编码 100025

                  电话: (86-10) 5809-1000 传真: (86-10) 5809-1100




                         关于苏美达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苏美达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苏美达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侯敏律师、马宏继律师列席公司于 2019
年 2 月 22 日 14 点 30 分在公司 201 会议室召开的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
文件(以下简称“中国法律法规”)及《苏美达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以下简称“程序事宜”)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文
件,包括但不限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
决议以及根据上述决议内容刊登的公告、独立董事意见、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的通知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资料、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和决议等,同时听
取了公司及相关人员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承诺
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疏漏
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或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
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程序事宜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
法律意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本所同
                                         1
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必需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之法律
意见承担责任。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谨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于 2019 年 1 月 25 日审议通过了召开本次股
东大会的决议,并于 2019 年 1 月 26 日分别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巨潮资讯网网站
上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该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类型
和届次、召集人、投票方式、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网络投票的系
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
者的投票程序、会议审议事项、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
记方法及其他事项,并说明了股东均有权亲自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和股东委托的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共审议 2 项议案,包括《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 2019 年度
融资担保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9 年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前述议案或议
案的主要内容已于 2019 年 1 月 26 日、2019 年 2 月 19 日公告。
    经验证,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于公告载明的地点和日期如期召开,其召
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表(包括股东及/或股东代理人,以下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表 5 名(代表 6 名股东),代表股份
493,712,64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78%。经验证,本所认为,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表的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52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409,016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34%。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
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2、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除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蔡济波、吕伟、杨朝军以及公司监事杨炳
生因工作或其他个人原因未能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其他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
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2
的现场会议。
    三、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现场投票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股东代表审议了本次
股东大会的全部议案并进行了逐项表决。
    2、网络投票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采用交易系统投票平台和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络投票
的方式,股东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参加投票时间为 2019 年 2 月 22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19
年 2 月 22 日的 9:15-15:00。
    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的有表决权股份数和表决结果等情况。
    3、表决结果
    现场表决参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
    公司当场分别公布了现场投票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果以及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表决合并统计后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的全部议案均经参加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代表的有效投票表决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中,议案 1《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 2019 年度融资
担保的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股 5%以下的中小股东同意 787,400 股,占出
席会议持股 5%以下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5.4084%;议案 2《关于公司
2019 年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股 5%以下的中小股东同意
791,100 股,占出席会议持股 5%以下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5.4807%。
议案 2《关于公司 2019 年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已回
避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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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验证,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
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其中二份由本所提交公司,一份由本所留档。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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