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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盛屯矿业: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14-04-15  

						北京大成 (厦 门 )律 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 书




         北 京大成 (厦 门 )律 师事务所
             关于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
                   二零 一 四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大成律师事务所
                                              www.dacheng1aw.com

                    厦 门市 台东 路 157号 观 音 山 国 际商 务 营运 中 心 2号 楼 7层 (36100B)
                   7/F、 Bld2、   Guany△nshan Internauonal Bushess Center,Xiamen361008、   Chha
                                                  Te⒈   86-592-5167799
                                                 Fax:86-592-5162299
北京大成 (厦 门 )律 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 书




            北 京大成 (厦 门 )律 师事务所
                   关于 盛 屯矿 业 集 团股 份 有 限公 司
                      二零一四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 意见 书

致 :盛 屯矿业集 团股份有 限公司


      根据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证券法 》、《中华人 民共和 、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 [证 监 发 (⒛ Os)21号 ]及 《盛 屯矿业集 团股
                                                                  “
份有 限公司章程 》的规 定 ,北 京大成 (厦 门 )律 师事务所 (以 下称 本                讷


  ”                                              “   ”
所 )接 受盛屯矿 业 集 团股份有 限公司 (以 下称 公司 )的 委托 ,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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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律师 出席公司于 二 ○一 四年 四月十 四 日上 午 9点 SO分 在 厦 门市金
桥路 101号 (世 纪金 桥 园 )商 务楼第 四层东侧 01单 元公司会议室召
                                               “        ”
开 的公司 2014年 第 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 下称 本次大会 ),核 验
参加本次大会人员的身份证 明文件 ,见 证 本次大会召开 、表 决和形成
决议 的全过程 ,并 就本次大会 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 资格 、出席
和列席会议人 员资格 、表诀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 宜 发表 法律 意
见。


      本所及 经 办律师依据 《证 券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 证 券法律 业 务
管 理 办法 》和 《律师事务所 证 券法律 业 务执 业 规则 》等规 定就公司
2014年 第 一 次临时股 东大会所涉及 的事实 ,严 格履行 了法 定职责         ,




遵循 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 行 了充分 的核查验 证 ,保 证本法
律意见所认定 的事实真实 、准确 、完整 ,所 发表 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
准确 ,不 存在虚假 记 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并 承担相应法律
责任 。


    本所 同意将本法律 意见作为本次临 时股东大会公告 的法定文件               ,




随同其他公告文件 一 并提交 上海证券交 易所予 以审核公告 ,并 对 出具
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                                          洲
                                                                   罅 师 萋 务 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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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行本次大会 的见证及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 所律师审查 了公
司提供 的与本次大会有关 的文件 ,包 括但不限于        :



     (1)公 司章程              ;




     (2)公 司董事会于 ⒛ 14年 3月 27日 通过 的决议        ;



     (3)公 司 于 2014年 3月 27日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网 站
http://-。 sse。 com。 cn上 发布 的 《盛屯矿业集 团股份有 限公司第七
届董事会第 四十次会议决议公告》及 《盛屯矿 业 关于 召开 ⒛ 14年 第
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 的公告》         ;



          (4)公 司于 ⒛ 14年 3月 27日 在 《上海 证券报 》上刊登 的 《盛
屯矿 业 集 团股份有 限公 司第 七 届董事会第 四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及
《盛屯矿业关于召开 ⒛ 14年 第 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 通知 的公告 》     ;




          (5)公 司股东名册         ;




          (6)本 次大会 的其他相关文件 。                                       1




         在此基础 上 ,本 所律师根据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法 》和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律师法》的相关要求 ,本 着勤勉尽责的精神 ,遵 循律师行
业 的业 务标准与 道德规 范 ,对 本 次大会 的相关法律 问题 出具如下意
见   :




         一 、本次大会 的召集 、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 ⒛ 1荃 年 3月 夕 日的董事会决议 、公司章程 以及 《上 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 ,公 司于 ⒛ 14年 3月 27日 在 中国证监 会
指定 网站及 上海 证券报 》上 以公告形式刊登 了 《盛屯矿业集 团股份
有 限公司第 七 届董事会第 四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及 《盛屯矿业 关于召
开 ⒛ 14年 第 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 通知 的公告 》。本次大会 召开 的实际时
间 、地 点和 内容与公告所载 明的事项 一 致 。公司董事会和公司董事 长
分别依法履行 了召集本次大会 的职责 。因此 ,本 次大会 的召集 、召开
程序及 召集人主体资格符合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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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出席本次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股东名册 ,本 所律师对 出席本次大会 的股东 的营业 执 照
复 印件 、授权委托书 、法定代表人证 明以及代 理 人 的身份证 明进行 了
审查 。经审查 ,出 席本次大会 的有法人股东代表 1名 ,代 表股份数
gg12.8737万 股 ,占 公司总股本 的 21.86%。 公司全体董事和部分高级
管 理人 员列席 了本次大会 。
      上述 与会人员所持 证 件合法有效 ,其 资格符合法律 、法规和公司
章程 的规定 。


      三 、本 次大会 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大会审议 了会议通知 中列 明的全部议案 ,并 采用 记名投票方
式 由有表决权 的股东进行表决 。表决票 经 计票人负责清点 ,监 票人和
见 证 律师监 票 ,并 由主持人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出 席会议 的股东及其
代 理 人未对表决结果提 出异议 ;议 案获得有效表诀权 的通过 ;大 会决        灬
                                                                               J


议与表 决结果 一 致 ;本 次大会召开情况 己做成会议 记 录 ,由 出席会议
的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签字并存档 。
    本所律师认为 ,本 次大会表决程序符合 《公司法 》、《上 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 》和 《公司章程》之规定 ;本 次大会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
       四 、公司没有要求对其他 问题 出具法律意见 。


      五 、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 ,本 所律师认为 ,本 次大会召集和 召开程序 符 合法
律 、法规 、《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 章程 的规定 ;召 集人 主
体资格 、出席会议人员 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会 议表决程序及表决 结果
合法有效 。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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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 页 无 正 文 ,系 见 证 律 师 的签署 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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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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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骥
                                                                           大成 律 师 拳 务 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