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屯矿业: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4-07-17
证券代码:600711 证券简称:盛屯矿业 公告编号:2014-048
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
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 2014 年 7 月
16 日上午 9 点 30 分在厦门市金桥路 101 号(世纪金桥园)商务楼第四层公司会议室召
开。
本次大会采用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网络投票平台:上
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络投票时间:2014年7月16日上午9:30—11:30,下午
13:00-15:00的任意时间。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包括网络和非网络方式),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22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291075828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48.61
其中:现场出现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1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99128737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16.55
1
其中: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 21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191947091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32.05
(三)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陈东主持,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
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公司全体董事、监事,董事
会秘书出席了本次大会;部分高管列席本次会议。
二、 提案审议情况
议案 议案内容 同意 占出席 是否 其中:中小 占出席会议
序号 (采用累计投票制度) 股份数(股) 会议有 通过 投资者同意 中小投资者
表决权 的股份数 有表决权股
股份的 份的比例(%)
比例
(%)
1.01 选举陈东先生为董事 260600268 89.53 是 113515340 78.82
1.02 选举应海珍女士为董事 260500269 89.53 是 113415341 78.75
1.03 选举孙建成先生为董事 260500269 89.53 是 113415341 78.75
1.04 选举江艳女士为董事 260500269 89.53 是 113415341 78.75
1.05 选举张健先生为独立董事 260510769 89.53 是 113425841 78.75
1.06 选举吴淦国先生为独立董事 260521069 89.53 是 113436141 78.75
1.07 选举陈芃女士为独立董事 260218908 89.39 是 113133980 78.54
2.01 选举何少平先生为监事 260500269 89.50 是 113415341 78.76
2.02 选举姚娟英女士为监事 260500269 89.50 是 113415341 78.76
议案 议案 同意 同意 反对 反对 弃权票 弃权 是
序号 内容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数 比例 否
2
通
过
3 《关于公司符合发行公司债 290839528 99.92 91600 0.03 144700 0.05 是
券条件的议案》
4 《关于公司本次发行公司债券具体方案的议案》(逐项表决)
4.01 发行规模 290839528 99.92 91600 0.03 144700 0.05 是
4.02 是否向公司股东配售的安排 290839528 99.92 91600 0.03 144700 0.05 是
4.03 债券期限 290839528 99.92 91600 0.03 144700 0.05 是
4.04 募集资金使用范围 290839528 99.92 91600 0.03 144700 0.05 是
4.05 股东大会决议的有效期 290839528 99.92 91600 0.03 144700 0.05 是
4.06 上市场所 290839528 99.92 91600 0.03 144700 0.05 是
4.07 偿债保障措施 290839528 99.92 91600 0.03 144700 0.05 是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 290839528 99.92 91600 0.03 144700 0.05 是
5 司董事会办理本次公司债券
发行及上市相关事宜的议案》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 290839528 99.92 91600 0.03 144700 0.05 是
6 议案》
《关于修订<盛屯矿业集团 290839528 99.92 91600 0.03 144700 0.05 是
7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的议案》
三、律师见证情况
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庄宗伟、邹荣标律师认为:本次大会召集和召开
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主体资
格、出席会议人员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上网公告附件
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关于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 7 月 17 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