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屯矿业: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4-07-17
法律意见书
北京大 成 (厦 门)律 师事务 所
北京大 成 (厦 门 )律 师事务 所
关于 盛 电矿 业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
二 零 一 四年 第 二 次 临时股 东大 会 的
法律 意见书
、V飞 ~γ 、LdaChenghv、 几com
(361008)
厦 门市 台东路 157号 观音 山国际商务 营运 中心 2号 楼 7层
2`Guanylnshan Internajonal Business Center,Ⅹ iamen361008,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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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186-592-5167799
86-592-5162299
Fax∶
北京太成 (厦 门 )律 师事务 所
关于 盛 电矿 业集 团股份 有 限公 司
二零一四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
法律 意见 书
致 :盛 电矿 业 集 团股份有 限公司
根据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证 券 法》、《中华人 民共和 国公司法 》、《上
(⒛ 14)⒛ 号 ]
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 》(2014年 修订 )[证 监会 公告
(厦 门 )律
及 《盛电矿 业 集 团股份有 限公 司章程 》的规定 ,北 京大成
“ ” (以 下
师事务所 (以 下称 本所 )接 受 盛电矿 业 集 团股份有 限公司
“ ”
称 公司 )的 委扦i1指 派律师 出席公司于 二 ○一 四年 七 月十六 日上
午 9点 ⒛ 分在厦 门市金桥路 101号 (世 纪金桥 园 )商 务楼第 四层东
一ι
(以 下
侧 01单 元公 司会议 室召开的公司 ⒛ 14年 第 二 次临时股东大 会
“ ”
称 本次大会 ),并 就本次大会 的召集和 召开程序 、召集人资格 、出
席和列席会 议人员资 格 、表决程序及 表决结果等事 宜发表法律意见 。
本所及 经 办律师 依据 《证 券 法》、《律师事务所 从事 证券法律 业 务 5r-
管 理 办 法 》和 《律 师事务所 证 券 法律 业 务执 业规则 》等规定及 公司
2014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所 涉及 的事实 ,严 格履行 了法定职 责 ,
遵循 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原则 ,进 行 了充分 的核查验证 ,保 证本法
律 意见所认定 的事实真实 、准确 、完 整 ,所 发表 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
准确 ,不 存在虚假 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 承担相应 法律
责任 。
为进行本次 大会 的见证及 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 ,本 所律师 审查 了公
司提供 的与本次大会 有关 的文件 ,包 括但不 限于 :
(1)公 司章程 ;
火 戍 律 丿巾宁 务 所
(2)公 司董事会 于 ⒛ 14年 7月 1日 通过 的决议 ;
(3)公 司 于 2014年 7月 1日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网 站
七
⊥白|n竺嘤L堕垒旦塑匹旦 上刊登的 《盛电矿 业 集 团股份有 限公 司第
届董事会第 四十 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及 《盛电矿 业 集 团股份有 限公 司
召开 ⒛ 1Z生 年第 二 次临时股 东大会 通知的公告 》 ;
(4)公 司于 ⒛ 14年 7月 1日 在 上海 证券报 》、《中国证 券报 》
上 的公告 ;
(5)公 司于 2014年 7月 11日 在 http://-。 sse。 ∞ cn上 发 m。
布 的 《盛电矿 业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召开 ⒛ 14年 第 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提示性 公告 》 ;
(6)公 司股东名册 ;
(7)本 次大会 的其他相关文件 。
在此基 础上 ,本 所律师根 据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 法 》和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律师法》的相关要求 ,本 着勤勉 尽责的精神 ,遵 循律师行 h
么
业 的业 务标准 与道德规范 ,对 本次大会 的相关法律 问题 出具如下 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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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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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 :
一 、本次大会 的召集 、召开程序
根据公 司 ⒛ 14年 7月 1日 通过 的董事会决议 、公司章程 以及 《上
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 》的规定 ,公 司于 ⒛ 14年 7月 1日 在 中国证监
会指定 网站及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上 以公告形 式刊登 了 《盛
电矿业集 团股份有 限公司第七 届董事会 第 四十 四次会议决议 公告 》及
《盛电矿 业集 团股份有 限公司 召开 ⒛ l4年 第 二 次临 时股东大会 通知
“ ”
的公告 》 (以 下称 公告 )。 此外 ,公 司董事会又 于 ⒛ 14年 7月 11
日刁ii卫 tp:/i郦 .sse。 cOm。 c旦 上 发布 了 《盛电矿 业 集 团股份有 限公
司召开 2014年 第 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提示性 公告 》。以上公告对本次
大会 的召开时 间 、召开地 点 、会议方 式 、会议议题 、会议参 加对象 、
表决方式等做 了公示 。公告明确 通知本次大会采 取现场会议投票 和 网
络投票相结合 ,并 载 明了现场会议参 加办法和网络投票时 间 、方式和
具体流程等相关事项 。
经本所律师查验 ,本 次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会议议题等
与公告所载 明的事项一致 。公司董事会和公司董事长分别依法履行了
召集本次大会的职责 。因此 ,本 次大会 的召集 、召开程序及召集人主
体资格符合法律 、法规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 。
二、出席本次大会人员 的资
根据 公司股东名册 ,本所律师对 出席本次大会现场会议 的股东的
营业执照Ⅱ复印件 、证券账户卡 、授权委托书 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 明进
行了审查 。经审查 ,出 席本次大会现场会议并参与表决的股东代表 1
名 ,代 表股份 gg128737股 ,占 公司有表决权 总股本股的 16.55%。 公
司 辶体董事 、监事和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大会现场会议 。
根据 上证所信启、网络有 限公司提供 的本次大会 网络投票 的结果
数据 ,参 加网络投票的社会 公众股股东 21人 ,代 表股份 191947091 畔 `
'
勿
股 ,占 公 司有表 决权 股 份 总 数 的 32.05%° 根 据 《上 市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夕
'
规则 》第 二 十条 的规 定 ,通 过 网络投票 方式参加股 东大会 的 ,视 同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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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本次大会 。
上述与会人员所持 证件合法有效 ,数 据来源真实 ,其 资格符合法
律 、法 规和公 司章程 的规定 。
尸
三 、本次大 会 的表决程序
本次大会现 场会议 审议 了会议 通知 中列 明的全部议案 ,并 采用记
名投票方 式进行表决 ;表 决票 经三名监票人负责清 点 ,并 由主持人 公
布表决 结果 ;出 席会议 的股东及 其代 理人未对表决结 果提 出异议 ;全
一
部议案 获得 有效表决 权 的通 过 ;大 会决议 与表决结果 致 ;本 次大会
现场会 议 召开情况 己作成会 议记录 ,由 出席会议 的董事和董事会秘书
签字并存档 。
网络投票结束后 ,上 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 供 了网络投票 的结
果数据 。公司合并统 计 了现场 投票和 网络投票 的表决结果 ,形 成决议 ,
行 公告 。 符^
口
本所律师认为 ,本 次大会 表决程序及表决 结果与实 际相符 ,
本次
《
司法 》、《上 刘公司股 东大会 规则 》和 《公司章程 》礻 规定 ;
大
表 决结果 合诸 有效 。
四、结论意凡
基于上述事实,本 所律师认为,本 次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
律
法规、《上市忪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 程的规定;召 集人主
体
格、出席会训 及投票表决人员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会 议表
决
序及表决结 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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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 成 律 师 素务 所
正文 , 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事务所
庄宗伟
签字 ]
二零 一 四年 七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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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 律 师 芋 务 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