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屯矿业: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4-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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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大 成 (厦 门 )律 师事务所
关于 盛电矿业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 零一 四年第四次临时股 东大会 的
法律意 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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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号 观 音 山 国 际 商 务 营 运 中 心 2号 楼 7层 (3610⒅
厦 门 市 台 东 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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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 (厦 门)律 师事务所
关于 盛 电 矿 业 集 团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二 零一 四年 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证券法 》、《中华人 民共和 、《上
市公司 东大会规则》 (2014年 修订 )[证 监 会公告 (⒛ 14)⒛ 号 ]
及 《盛 矿业 集 团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北 京大成 (厦 门)律
师事务 (以 下称 “本所 ”)接 受盛电矿 业
集 团股份有 限公司 (以 下
“ ”
称 公 舌 )的 委托 ,指 派律师 出席公 司于 ⊙一 四年八月 二 十五 日
上午 9丿 SO分 在厦 门市金桥路 101号 (世 纪金桥 园 )商 务楼第 四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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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侧 01 元公司会议室召开 的公司 ⒛ 14年 第 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 · 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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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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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称 次大会 ),并 就本次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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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丿苇不口 席会议人员资格 、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 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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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
经 办律师依据 《证 、《律师事务所从 事证券法 律 业 务
管理 办 》和 《律师事务所证 券法律业 务执业规则 》等规定及 公司
2014 + 四次临时股 东大会所涉及 的事实 ,严 格履行 了法定职 责 ,
遵循 了 尽责和 诚实信用原 则 ,进 行 了充分 的核查验证 ,保 证本法
律意见 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 、完整 ,所 发表 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
准确 ,不 在虚假记 载 、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 漏 ,并 承担相应法 律
责任 。
为进 亍本次大会 的见证及 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 ,本 所律师审查 了公
司提供 的 本次大会 有关 的文件 ,包 括但不 限于 :
人 成 律 丿φ事 另 硝
(1 公司 章程 ;
(2 公司董事会于 ⒛ l4年 8月 7日 通过 的决议 ;
( )公 司 于 2014年 8月 8日 在 中 国证 监 会 指 定 网站
http:// 。sse.cOm.cn上 刊登 的 《盛 电矿业集 团股份有 限公 司第八
届董事 第 二 次会议决 议公告》及 《盛电矿 业 集 团股份有 限公司召开
2014年 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 的公告》 ;
公司于 ⒛ 14年 8月 8日 在 《上海证券 报》、《中国证 券报》
上 的公
公司于 ⒛ 14年 8月 19日 在 http://~。 sse。 ∞m。 cn上 发
布 的 《 电矿 业集 团股份有 限公司召开 ⒛ l4年 第 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提示 公告 》
;
(6 公司股 东名册 ;
(7 本次大 会 的其他 相关文 件 。
在 基础上 ,本 所律师根 据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证券法》和 《中华
人 民共 国律 师法》的相 关要求 ,本 着勤勉尽 责的精神 ,遵 循律师行 "
业 的业 标准与道 德规 范 ,对 本次大 会 的相关法 律 问题 出具如 下意 ' ’
见 :
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 据 卜司 ⒛ 14年 8月 7日 通过 的董事 会诀议 、公司 章程 以及 《上
市公司股 大会规则》 的规定 ,公 司于 ⒛ 14年 8月 8日 在 中国证监
会指定网 及 《上海证券 报 》、《中国证券 报 》上 以公 告形式刊登 了 《盛
电矿业集 股份有限公 司第八届董事会第 二 次会议 决议公 告 》及 《盛
电矿业集 股份有限公司召开 ⒛ 14年 第 四次临时股东大 会通知的公
告 》(以 称 “公告 ”)。 此 外 ,公 司董事 会又 于 ⒛ l4年 8月 19日 在
http:// 。sse。 com。 cn上 发布 了 《盛电矿 业 集 团股份有 限公司召开
2014年 次临时股 东大会 的提示性公 告 》。以上 公告对本次大会 的
召开时 间 召开地点、会议方式、会议议题 、会议参加对 象、表决方
式等作了 卜示 。公告明确通知本次大会采取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
相结合 并载 明了现场会议参加 办法和 网络 投票 时间、
方式和
,
具体流
程等相 事 项 。
经 所律 师查验 ,本 次大 会召开 的实际时间、地 点和 会议议题
等
与公 告 载 明的事 项 一致 。公司董事会和公 司董事长 分别 依法履
行了
召集 本 大会 的职 责 。因此 ,本 次大 会 的召集 、召开程 序及召集人主
体资格 合法 律 、法 规及 公司章程 的规 定 。
出席本次大会人员的资格
公司股东名册,本 所律师对 出席本次大会现场会议的股
东的
营业执熙 印件 、证券账户 卡 、授权 委托书 以及 代理人 的身份证
明进
行 了审 经 审查 ,出 席本 次大 会现场 会议并参 与表 决的股
东代表 l
名 ,代 表 份 gg128737股 ,占 公司
有表决权总股本股 的 16.55%。 公
司全体 董 、监 事和部分高级 管理人 员列席 了本 次大 会现
场会议 。
根 据 证 所信息网络 有 限公 司提 供 的本 次大
会 网络 投票 的结 果
数据 ,参 网络投票的社会公众股股东 鲳 人 ,代 表股份 1521oo593 `
‘
股 ,占 公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25。 们%。 根据 《上 市公
司股东大会 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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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第 十条的规定 ,通 过 网络 投票 方式参加 股 东大
会 的 ,视 同出
席本 次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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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 会人员所持证件合法有效 ,数 据来源真实 ,其 资格符合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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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 、法规 公司章程的规定 。 '
次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 ∷会现场 会议审议 了会议通 知 中列 明的全 部议案 ,并
采用记
名投 票方 进行表决 ;表 决票经三 名监 票人负 责清点 ,并 由主 持人公
布表决 结 ;出 席会议 的股 东及其代理人未对表 决结果提 出异议 ;全
部议案 获 有效表 决权 的通过 ;大 会诀议 与表 决结果 一致 ;本 次大会
现场 会议 开情 况 已作成会议记录 ,由 出席 会议的董事和 董事 会秘书
签 字并存
网络 票结束后 ,上 证所信息网络 有限公 司提 供 了网络 投票 的结
果数 据 。 卜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诀
结果 ,形 成决议 ,
并进行矽 片
口 °
本 律师认 为 ,本 次大 会表决程序及 表决结果与 实际相 符 符^
,
口
《公司 》、《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 《公司章程》之 本次
规定 ;
大会表 结果合法 有效 。
四 、 结论意见
上述事实 ,本 所律师认为 ,本 次大会召集和 召开程序
符合法
律 、法 、《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召 集人主
体资 格 、 席会议人 员 以及 投票表 决人员主 体资格合法
有效 ;会 议表
决程序及 决结果合 法有 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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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系 法 律意见 书的签 署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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