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屯矿业:201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4-10-30
北京大成 (厦 门 )律 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二零一 四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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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 门市 台东路 157号 观音 山国际商务营运 中心 2号 楼 7层 (3610O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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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x:86ˉ 592-5162299
关于 盛 电 矿 业 集 团股 份 有 限公 司
二零一 四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书
致 :盛 电矿业 集 团股份有 限公司
根据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证券法 》、《中 人 民共和 国公司法 》、《上
及 《盛电矿 业 集 团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 》的规定 ,北 京大成 (厦 门 )律
“ ”
师事务所 (以 下称 本所 )接 受盛电矿业集 团股份有 限公司 (以 下 冖
吲
下午 2点 30分 在厦 门市金桥路 101号 (世 纪金 桥园 )商 务楼第 四层
东侧 01单 元公司会议室召开的公 司 ⒛ 14年 第 五 次临时股东大 会 (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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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
本所及 办律师依据 《证券法 》、《律师事务所从 事 证 券法律 业 务
2014年 第 五次临时股东大会所 涉及 的事实 ,严 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 ,
准确 ,不 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并 承担相应法律
责任 。
为进行本次大 会 的见证及 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 ,本 所律师审查 了公
司提供 的与本次大 会有关 的文件 ,包 括但不限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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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 司章程 ;
(2)公 司董事 于 ⒛ 14年 10月 13日 通过 的诀议 ;
(3)公 司 于 2014年 10月 14日 中 国证 监 会 指 定 网站
http://w唧 。sse。 c Oln。 cn上 刊登的 《盛电矿 业集 团股份有限 司第八
⒛ 14年 第 五次临时股 东大会通知 的公告》 ;
(4)公 司于 ⒛ 14年 10月 14日 在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 报 》
上 的公告 ;
(5)公 司于 ⒛ 14年 10月 24日 在 http://~。 sse。 ∞ cn上 m。
发布 的 《盛电矿 业 集 团股份有 限公司召 开 ⒛ 14年 第五次临时股东大
会提示性公 告 》 ;
(6)公 司股东 册 ;
(7)本 次大会 的其他相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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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基础上 ,本 所律师根据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证券 》和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律 师法》的相关要 求 ,本 着勤勉尽 责的精神 ,遵 循律师行 罗
Α
业 的业务 标准与道德 规 范 ,对 本 次大会 的相关法 律 问题 出具如下意
见 :
一 、本次大会 的召集 、召开 程序
根据公司 ⒛ 14年 10月 13日 通过 的董事 会决 、公司章程 以及
《上 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的规 定 , 司于 ⒛ 14年 10月 14日 在 中
国证监 会指定网站及 《上 海证券 报 》、《中国证券 报》上 以公告形式刊
了 《盛 电矿 业 集 团股份有 限公司第八届董事 会第 四次 会议诀议公
会通知 的公 告 》(以 下称 “公告 ”)。 此 外 ,公 司董事 于 2014年
10月 24日 在 http://蛳 。sse。 cOm。 cn上 发布 《盛电矿 业 集 团股份
象 、表决方式等做 了公示 。公告明确通 知本次大 会采取现场 会议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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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 网络 投票相结合 ,并 载 明了现场 议参加 办法和网络 投票时间、方
经 本所律师查验 ,本 次 会召开 的实际时间、地 点和 会议议题 等
与公告所 载 明的事 项 一致 。公司董事会和公 司董事 分别依法 履行 了
召集 本次大会 的职责 。因止 ,本 次大会 的召集 、召开 程序及召集 人主
体资格 符合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
二 、 出席本 次大会人员 的资格
根据公司股东名册 ,本 所律师对 出席本 次大会现场会议的股 东的
营业执照 复印件 、证 券账户卡 、授权委托 书 以及 人 的身份证 明进
行 了审查 。经 审查 ,出 席本次大 现场 会议并参与表决的股 东代表 l
名 ,代 表股份 247821843股 ,占 司有表 决权股 份总数 的 16.55%。
数据 ,参 加 网络投 票 的社会公众股股 东 23人 ,代 表股 份 185387050
股 ,占 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 数 的 12.38%。 根据 《上 市公司股 东大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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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本次大会 。
上述与会人员所持证件合 有效 ,数 据来源真 实 ,其 资格符合法
律 、法规和公 司章程 的规定 。
三 、本次大会 的表决程序
本次大会现 场会议审议 了会 通知 中列 明的全部议案 ,并 采用记
名投 票方式进行表 决 ;表 决票经 名监票人 负责清点 ,并 由主持人公
布表决结果 ;出 席会议 的股东及其代 理人 未对表决 结果提 出异议 ;全
部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 的通过 ;大 会决议与表 诀结果 一致 ;本 次大会
现场会议召开情况 己作成会议记录 ,由 出席 会议 的董事和董 事会秘书
签 并存档 。
并进 公告 。
大会表决结 果合法有 效 。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 述事实 ,本 所律师认 为 ,本 次大 会 召集和召开程序 符合法
决程序及 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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