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盛屯矿业: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5-03-27  

						北京大成 (厦 门 )律 师事务所
                                                                                               法律意 见书




        北 京大 成 (厦 门 )律 师 事务 所
            关于盛电矿业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五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意见 书




                                                                    DACHENG
                                                                    L

                                                                    OFFICES




                                                         hcheng腼       .com
                                             -唰




                 厦门市台东路 157号 观音山国际商务营运中心 2号 楼 7层 (36100g)
                  7/EB⒒   2,Gua颐   nshan Interna刂 onal Business Center,Xiamen361oo8`China

                                                   Te⒈ 86ˉ 592ˉ 5167799

                                                   Fax:86ˉ 592ˉ 5162299
          北 京大成 (厦 门 )律 师事务所
               关于 盛电 矿 业 集 团股 份有 限公 司
                二零一五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 见 书

 致 :盛 电矿 业 集 团股份 有 限公司


     根据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证券法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公 司法》、《上
市公司股 东大 会规则》 [证 监 会公告 (⒛ 14)鲷 号 ]及 《盛电矿 业
                                                                    集
团股份 有 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北 京大成 (厦 门)律 师事务所 (以
                                                                    下
    “   ”                                               “
称 本所 )接 受盛电矿业集 团股份 有 限公司 (以 下称 公司 ”)的
                                                                    委                        '
                                                                                                   '
                                                                                                   d



托 ,指 派律 师 出席公 司于 ○一 五 年 三 月 二 十六 日下午 2点 30分
                                                                                                   r
                                                                                              滋
                                                                                                   '


                                                                    在                   N
                                                                                         ˇ


厦 门市金桥路 101号 (世 纪金 桥 园 )商 务楼第 四层 东侧 01单 元公司                  '



会议室召开 的公司 2015年 第 三 次 临时股 东大 会 (以 下称 “本 次大
  ”
会 ),并 就本次大会 的召集和 召开 程序 、召集 人资格 、出席和 列席 会
议人员 资格 、表决程序及 表决结 果等事宜 发表法 律意见 。


     本所及经 办律师依据 《证券法》、《律师事 务所从 事 证 券法 律 业 务
管理办法 》和 《律师事务 所证券法 律 业 务执业规 则 》等规定及 公司
2015年 第 三 次临时股东大会所涉及 的事 实 ,严 格履行 了法定职
                                                                     责   ,


遵循 了勤勉尽 责和诚实信用原 则 ,进 行 了充分 的核查验证 ,保 证 本法
律意见所 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 ,所 发表 的结论 性意见合法 、
准确 ,不 存在虚 假记载 、误导性 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 ,并 承担相应法 律
责任 。


    为进行 本次大会 的见证及 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 ,本 所律师审查 了公
司提供 的与本次大会有关 的文 件 ,包 括但不 限于   :



     (l)公 司章程   ;




                                                               大戍律师 事务   JJi
       (2)公 司董事会于 ⒛ 15年 3月 11日
                                              通过 的决 议  ;


       (3)公 司 于 2015年 3月 11日 在 中 国证
                                                          监 会 指 定 网站
  http://~。 sse。 com。 cn上 刊登 的 《盛电矿业
                                                 集 团股 份有限 公司第八
 届董事会 第十 四次会议决议 公告》及 《盛 电矿业集 团股
                                                        份有 限公 司关
 于召开 ⒛ 15年 第 三 次临时股东大 会 的通知》   ;



         (4)公 司于 ⒛ 15年 3月 11日 在 《上
                                             海证券 报》、《中国证 券报》
 上 的公 告   ;




      (5)公 司于 ⒛ 15年 3月 21日 在 http://~。
                                                     sse。 ∞  cn上 发
                                                                m。

 布的 《盛电矿业集 团股份 有限公 司召开 ⒛ 15年 第 三 次临
                                                           时股 东大 会
 的提示性公 告》  ;




        (6)公 司股 东名册  ;



        (7)本 次大会 的其他相 关文件 。
                                                                                觯
     在此基 础上 ,本 所律师 根据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法》和 《
                                                                  中华          卿
人 民共和 国律师法》的相关 要求 ,本 着勤勉尽 责的精 神 ,遵
                                                             循律师 行
业 的业 务标准与道 德规 范 ,对 本 次大 会 的相关法 律 问题 出具
                                                                如下意
见 :




       一 、本次大 会 的召集 、召开 程序


    根据公 司 ⒛ 15年 3月 11日 通过 的董事会决议、公司章程 以及《上
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 则 》的规 定 ,公 司于 ⒛ 15年 3月 11日 在 中国证监
会指定网站及 《上 海证券报》、《中国证券 报 》上 以公 告形式刊登 了 《盛
电矿 业 集 团股份 有 限公司第八届董 事会第十 四次会议决 议公
                                                                      告 》及
  《盛电矿 业 集 团股份有 限公司召开 ⒛ 15年 第 三 次临时股 东大会 的通
矢口》(以 下称 “公告 ”)。 此 外 ,公 司董事 会叉于 ⒛ 15年 3月 21日 在
http://~。 sse。 com。 cn上 发布 了 《盛电矿 业集 团股份 有
                                                             限公司召开
⒛ 15年 第 三 次临时股 东大 会 的提示 性公 告 》。以上公
                                                         告对本 次大 会 的
召开 时间、召开地点、会议方式、会议议题、会议参加 对象、表决
                                                                       方
式等做 了公示 。公告明确通知本次大 会采取现场会议投票和 网络投 票
相结合 ,并 载 明了现 场会议参加 办法和 网络 投票时 间 、方式和 具体流
 程等相关事项。
     经本所律师查验 ,本 次大会召开 的实际时间、地 点和
                                                      会议议题等
 与公告所载 明的事项一致 。公司董事会和公司董事长分
                                                   别依法         履行 了
 召集本次大会的职责 。因此 ,本 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 召集
                                                            人主
 体资格符合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大会人员的资格


     本所律师对出席本次大会现场会议的个人股东的身份证、法人股
 东的营业执照复 印件 、证券账户卡 、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
明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 ,出 席本次大会现场会议并参与表决的有个人
股东 2名 以及法人股东代表 1名 ,现 场会议投票代表股份 211222⒄          3
                                                                                      '
股 ,占 公司有表诀权总股本股的     l4.11%。   公司部分董事 、监事和 高
                                                                                 '
                                                                                 {
                                                                                 ⒌
                                                                                      恧
                                                                                      沪
                                                                                 亻

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大会现场会议 。                                         '
                                                                            丿
                                                                                      '

    此外 ,根 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 限公司提供的本次大会网络投票的
结果 数据 ,参 加 网络 投票 的社 会 公 众 股 股 东     14人 ,代 表 股 份
16889⒛ OO股 ,占 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 的    l1。   ⒛%。 综合现场投票和
网络 投票 的结 果 ,参 与本 次大 会 投票 的股 东       17人 ,代 表 股 份
3sO11们 铝 股 ,占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乃。39%。
     上述与会人员所持证件合法有效 ,数 据来源真实 ,其 资格符合法
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三、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大会现场会议审议了会议通知 中列 明的全部议案,并 采用记


布表决结果 ;出 席会议 的股东及其代理人未对表 决结果提出异议 ;全
部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的通过 ;大 会决议与表决结果一致 ;本 次大会
现场会议召开情况已作成会议记录 ,由 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董事会秘书
签字并存档 。
    网络投票结束后 ,上证所信息网络有 限公司提供 了网络投票的结
果数据。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 网络投票 的表
                                               诀结果 ,形      成诀议              ,


并进行公告 。
      本所律师认为 ,本 次大会表决程序及表诀结果与实际                 符^
                                                        相符    ,
                                                                              口

  《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 《公司                      本痴
                                                章程》之规定    ;
                                                                        扒
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 实 ,本 所律 师认为 ,本 次大 会召集和召开程
                                                            序符合法
律 、法规 、《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和公 司章程 的规定 ;召
                                                               集人主
体资格 、出席会议人员 以及 投票表 决人员主 体资格合法
                                                      有效 ;会      议表
决程序及 表决 结果合法 有效 。                                                         驷

                                                                                       乡




                                                          大成 律 师事 务所
【本页无正文 ,系 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濂切
                                 北京大成


                                   见证律
                                             oⅡ   。∥3」




                                                   大 成 律 师 事 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