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成 (厦 门 )律 师事务所 法律意 见书 北 京大 成 (厦 门 )律 师 事务 所 关于盛电矿业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五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意见 书 DACHENG L OFFICES hcheng腼 .com -唰 厦门市台东路 157号 观音山国际商务营运中心 2号 楼 7层 (36100g) 7/EB⒒ 2,Gua颐 nshan Interna刂 onal Business Center,Xiamen361oo8`China Te⒈ 86ˉ 592ˉ 5167799 Fax:86ˉ 592ˉ 5162299 北 京大成 (厦 门 )律 师事务所 关于 盛电 矿 业 集 团股 份有 限公 司 二零一五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 见 书 致 :盛 电矿 业 集 团股份 有 限公司 根据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证券法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公 司法》、《上 市公司股 东大 会规则》 [证 监 会公告 (⒛ 14)鲷 号 ]及 《盛电矿 业 集 团股份 有 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北 京大成 (厦 门)律 师事务所 (以 下 “ ” “ 称 本所 )接 受盛电矿业集 团股份 有 限公司 (以 下称 公司 ”)的 委 ' ' d 托 ,指 派律 师 出席公 司于 ○一 五 年 三 月 二 十六 日下午 2点 30分 r 滋 ' 在 N ˇ 厦 门市金桥路 101号 (世 纪金 桥 园 )商 务楼第 四层 东侧 01单 元公司 ' 会议室召开 的公司 2015年 第 三 次 临时股 东大 会 (以 下称 “本 次大 ” 会 ),并 就本次大会 的召集和 召开 程序 、召集 人资格 、出席和 列席 会 议人员 资格 、表决程序及 表决结 果等事宜 发表法 律意见 。 本所及经 办律师依据 《证券法》、《律师事 务所从 事 证 券法 律 业 务 管理办法 》和 《律师事务 所证券法 律 业 务执业规 则 》等规定及 公司 2015年 第 三 次临时股东大会所涉及 的事 实 ,严 格履行 了法定职 责 , 遵循 了勤勉尽 责和诚实信用原 则 ,进 行 了充分 的核查验证 ,保 证 本法 律意见所 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 ,所 发表 的结论 性意见合法 、 准确 ,不 存在虚 假记载 、误导性 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 ,并 承担相应法 律 责任 。 为进行 本次大会 的见证及 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 ,本 所律师审查 了公 司提供 的与本次大会有关 的文 件 ,包 括但不 限于 : (l)公 司章程 ; 大戍律师 事务 JJi (2)公 司董事会于 ⒛ 15年 3月 11日 通过 的决 议 ; (3)公 司 于 2015年 3月 11日 在 中 国证 监 会 指 定 网站 http://~。 sse。 com。 cn上 刊登 的 《盛电矿业 集 团股 份有限 公司第八 届董事会 第十 四次会议决议 公告》及 《盛 电矿业集 团股 份有 限公 司关 于召开 ⒛ 15年 第 三 次临时股东大 会 的通知》 ; (4)公 司于 ⒛ 15年 3月 11日 在 《上 海证券 报》、《中国证 券报》 上 的公 告 ; (5)公 司于 ⒛ 15年 3月 21日 在 http://~。 sse。 ∞ cn上 发 m。 布的 《盛电矿业集 团股份 有限公 司召开 ⒛ 15年 第 三 次临 时股 东大 会 的提示性公 告》 ; (6)公 司股 东名册 ; (7)本 次大会 的其他相 关文件 。 觯 在此基 础上 ,本 所律师 根据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法》和 《 中华 卿 人 民共和 国律师法》的相关 要求 ,本 着勤勉尽 责的精 神 ,遵 循律师 行 业 的业 务标准与道 德规 范 ,对 本 次大 会 的相关法 律 问题 出具 如下意 见 : 一 、本次大 会 的召集 、召开 程序 根据公 司 ⒛ 15年 3月 11日 通过 的董事会决议、公司章程 以及《上 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 则 》的规 定 ,公 司于 ⒛ 15年 3月 11日 在 中国证监 会指定网站及 《上 海证券报》、《中国证券 报 》上 以公 告形式刊登 了 《盛 电矿 业 集 团股份 有 限公司第八届董 事会第十 四次会议决 议公 告 》及 《盛电矿 业 集 团股份有 限公司召开 ⒛ 15年 第 三 次临时股 东大会 的通 矢口》(以 下称 “公告 ”)。 此 外 ,公 司董事 会叉于 ⒛ 15年 3月 21日 在 http://~。 sse。 com。 cn上 发布 了 《盛电矿 业集 团股份 有 限公司召开 ⒛ 15年 第 三 次临时股 东大 会 的提示 性公 告 》。以上公 告对本 次大 会 的 召开 时间、召开地点、会议方式、会议议题、会议参加 对象、表决 方 式等做 了公示 。公告明确通知本次大 会采取现场会议投票和 网络投 票 相结合 ,并 载 明了现 场会议参加 办法和 网络 投票时 间 、方式和 具体流 程等相关事项。 经本所律师查验 ,本 次大会召开 的实际时间、地 点和 会议议题等 与公告所载 明的事项一致 。公司董事会和公司董事长分 别依法 履行 了 召集本次大会的职责 。因此 ,本 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 召集 人主 体资格符合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大会人员的资格 本所律师对出席本次大会现场会议的个人股东的身份证、法人股 东的营业执照复 印件 、证券账户卡 、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 明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 ,出 席本次大会现场会议并参与表决的有个人 股东 2名 以及法人股东代表 1名 ,现 场会议投票代表股份 211222⒄ 3 ' 股 ,占 公司有表诀权总股本股的 l4.11%。 公司部分董事 、监事和 高 ' { ⒌ 恧 沪 亻 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大会现场会议 。 ' 丿 ' 此外 ,根 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 限公司提供的本次大会网络投票的 结果 数据 ,参 加 网络 投票 的社 会 公 众 股 股 东 14人 ,代 表 股 份 16889⒛ OO股 ,占 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 的 l1。 ⒛%。 综合现场投票和 网络 投票 的结 果 ,参 与本 次大 会 投票 的股 东 17人 ,代 表 股 份 3sO11们 铝 股 ,占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乃。39%。 上述与会人员所持证件合法有效 ,数 据来源真实 ,其 资格符合法 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三、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大会现场会议审议了会议通知 中列 明的全部议案,并 采用记 布表决结果 ;出 席会议 的股东及其代理人未对表 决结果提出异议 ;全 部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的通过 ;大 会决议与表决结果一致 ;本 次大会 现场会议召开情况已作成会议记录 ,由 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董事会秘书 签字并存档 。 网络投票结束后 ,上证所信息网络有 限公司提供 了网络投票的结 果数据。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 网络投票 的表 诀结果 ,形 成诀议 , 并进行公告 。 本所律师认为 ,本 次大会表决程序及表诀结果与实际 符^ 相符 , 口 《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 《公司 本痴 章程》之规定 ; 扒 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 实 ,本 所律 师认为 ,本 次大 会召集和召开程 序符合法 律 、法规 、《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和公 司章程 的规定 ;召 集人主 体资格 、出席会议人员 以及 投票表 决人员主 体资格合法 有效 ;会 议表 决程序及 表决 结果合法 有效 。 驷 乡 大成 律 师事 务所 【本页无正文 ,系 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濂切 北京大成 见证律 oⅡ 。∥3」 大 成 律 师 事 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