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人作为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的独立董事,对本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部分议案发表 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为全资子公司盛屯金属有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 本次被担保对象系公司全资子公司盛屯金属有限公司,上述对象的主体资 格、资信状况及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均符合证监发[2005]120 号文《关于规范上 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公司章程》及公司对外担保的相关规定。本次董 事会批准的担保额度,符合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公司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 程序,本担保事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根据相关规定不需再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我们认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对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 事项是合理的,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 1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