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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盛屯矿业:独立董事意见2015-12-01  

						                    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人作为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对本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
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子公司深圳市兴安埃玛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周大发珠宝首
饰有限公司拟签订《金融服务框架协议》议案

    深圳市兴安埃玛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周大发珠宝首饰有限公司在平
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一致而达成的,签署了《金融服务框架协议》,关联交易定
价由交易双方在参照无关联第三方交易价格基础上协商确定,其交易价格、交易
条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关联交易价格具备合理性,
公司的盈利能力不存在依赖于关联方及该等关联交易的情形。

    上述关联交易已获得公司董事会批准。根据《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
规定,上述关联交易无需提交股东大会的批准。为此,我们认为盛屯矿业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上述关联交易的表决程序是合法合规的。

    二、关于全资子公司兴安埃玛矿业有限公司会计估计变更的议案
    公司依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对全资子公
司兴安埃玛矿业有限公司采矿权的摊销进行会计估计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及相关解释规定,变更依据真实、可靠。变更后的会计估计能够更加客观、公允
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及所有股东的利益。关于会计估计
变更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
公司本次子公司会计估计变更事项。



    独立董事:刘宗柳、秦桂森、蔡明阳

                                                       2015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