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人作为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本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 过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本次被担保对象系公司全资子公司锡林郭勒盟银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上述对 象的主体资格、资信状况及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均符合证监发[2005]120 号文《关 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公司章程》及公司对外担保的相关规定。 本次董事会批准的担保额度,符合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公司已履行了必要的 审批程序,本担保事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根据相关规定不需再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我们认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的对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 的事项是合理的,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 独立董事:刘宗柳、蔡明阳、秦桂森 2016 年 2 月 1 日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