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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盛屯矿业: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7-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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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
                          关于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七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 及 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
                                             (
司股东人会规则》(证监会公告[2014]46号)   托   《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的规定’北京人成(厦门)律师事务所          以下称“本所”)接受盛屯矿
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        ’指派律师出席公司于二○一
号(世纪金桥园)商务楼第四
层东侧01单元公司会议室召开的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称“本
次大会”)’核验参加本次大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文件’全程见证本次大会召开、
表决和形成决议的全过程’并就本次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
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就公司本次大会所涉及的
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
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
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人遗漏’并承担相应法
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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