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屯矿业: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7-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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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
关于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七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证监会公告[2014]46号)及《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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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的规定’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盛屯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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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于二○一 嘴
七年四月二十—日下午2点30分在厦门市金桥路101号(世纪金桥园)商务楼第 腾
四层东侧01单元公司会议室召开的公司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人会(以下称“本 "
次大会”)’核验参加本次大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文件’全程见证本次人会召开、 汁
表决和形成决议的全过程’并就本次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 胁
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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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就公司本次大会所涉及的
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
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
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
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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