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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盛屯矿业:2015年公司债券2019年付息公告2019-09-10  

						股票代码:600711                 股票简称:盛屯矿业    公告编号:2019-086

债券代码:122472                 债券简称:15 盛屯债



       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公司债券
                         2019 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9年9月23日

    债券付息日:2019年9月24日



    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4日发行的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2015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9年9月24日开始支付自2018年
9月24日至2019年9月23日期间的利息。为保证付息工作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
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及代码:15盛屯债(122472)。

    3、发行人: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总额:人民币5亿元。

    5、债券期限:本期债券期限为5年,附第3年末发行人赎回选择权、上调票面利
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1202
号文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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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债券利率:本期债券在存续期内前3年票面利率为7.00%,固定不变。在本期
债券存续期内第3年末,如发行人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未被赎回或回售部分的
债券票面利率为存续期内前3年票面利率加上调基点,并在本次债券存续期后2年固
定不变;若发行人未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在债券存续期后2
年的票面利率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8、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投资者认购的本期债券在债券登记机构
开立的托管账户托管记载。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债券持有人可按照有关主管机构
的规定进行债券的转让、质押等操作。

    9、起息日:2015年9月24日。

    10、付息日:2016年至2020年每年的9月24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
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11、兑付登记日:2020年9月24日之前的第6个工作日为本期债券本金及最后一
期利息的兑付登记日。

    在兑付登记日当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本期债券持有人,均有权获得所持本期债
券的本金及最后一期利息。

    12、兑付日:2020年9月24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
个工作日)。但若发行人行使赎回权,或债券持有人行使回售权,则其赎回/回售部
分债券的兑付日为2018年9月24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
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3、还本付息的方式: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
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一起支付。若发行人在第3年末行使赎回权,所
赎回债券的本金加第3年利息在兑付日2018年9月24日后5个工作日内一起支付。若债
券持有人在第3年末行使回售权,所回售债券的本金加第3年的利息在投资者回售支
付日2018年9月24日一起支付(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
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4、信用级别:经联合信用综合评定,公司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次债券的
信用等级为AA。在2019年联合信用跟踪评级,公司的主体信用等级维持AA,本次债


                                     2
券的信用等级维持为AA级。

    15、担保人及担保方式:本次债券为无担保债券。

    16、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5年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面向
合格投资者)》,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为7.00%。每手“15盛屯债”面值1000元派发
利息为70.00元(含税)。

三、付息债券登记日及兑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19年9月23日。

    2、债券付息日:2019年9月24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9年9月23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证登上海分公
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5盛屯债”持有人。

五、付息办法

    1、本公司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
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
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
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
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年度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年度债券的
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
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
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投资者缴纳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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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
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
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
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
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2、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09年1
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
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
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
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
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七、本期债券付息的相关机构

    1、发行人: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展鸿路81号特房波特曼财富中心A座33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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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卢乐乐

联系电话:0592-5891697

邮政编码:361001

2、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6-17层

联系人:陈衣达

联系电话:010-88366060-8789

邮政编码:518034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人:安弘扬

联系电话:021-38874800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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