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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南宁百货: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7-07-13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大成(桂)法意字[2017]第 410-2 号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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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接受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专业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对公司召开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会议”)的有关
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会议文件、资料,
并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公司保证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
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须的、真实的、完整的书面材料。
    基于对上述文件、资料的审查和现场见证情况,本所律师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2016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
施细则(2015 年修订)》、《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决议一同公
告,并依法对法律意见书承担法律责任。
    具体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董事会作为召集人于 2017 年 6 月 2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及《上海证券报》等媒体公告了召开会议的通知,拟定于 2017 年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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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 12 日召开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为 2017 年 7 月
7 日。
    2.本次股东大会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通过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
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3.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如期于 2017 年 7 月 12 日下午 14:30 在广
西南宁市朝阳路 39 号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南七楼会议室召开,由
公司董事长黄永干先生主持。会议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对会议召开
及表决等情况作了会议记录,并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
会议主持人签名存档。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包括:公司股东、董事、监事、
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公司股东名
册,并经本所律师与会议召集人共同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的股东均为 2017 年 7 月 7 日(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出席现场会议的
股东(含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股东)共 2 人,代表股份 110,413,992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27%。前述人员持有相关
持股证明,股东委托代理人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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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参加网络
投票的股东身份核查及验证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进行。公司将出
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情况上传后,经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统计并确认,
通过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含委托代理人出席
会议的股东)合计 3 人,代表股份 126,413,992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21%。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
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临时提案

    公司股东、监事会均未向召集人提出临时提案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
议。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
会议通知的《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进行了表决。
    (二)本次股东大会未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任何议案进行表决,
也未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修改。
    (三)本所律师与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共同对现场投票进行了计票、
监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合并统计后,形成会议的最终表决结果。本
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已在会议现场宣布,出席现场会
议的股东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
的议案》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及《公司章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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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
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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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 页 无 正 文 , 为 《 北 京 大 成 ( 南 宁 ) 律 师 事 务 所 关 于 南 宁 百 货大

楼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7年 第 二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的 法 律 意 见 书 》 之 签 字 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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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 京 大 成 ( 南 宁 ) 律 师事务 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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