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百货:关于收到民事上诉状的公告2017-09-21
证券代码:600712 证券简称:南宁百货 公告编号:临 2017-029
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上诉状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
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暂无法判断
一、本次被上诉的情况
(一)收到民事上诉状时间:2017 年 9 月 19 日
(二)二审机构: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诉讼各方当事人
上诉人:南宁市标特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
(四)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上诉人因不服南宁市西乡塘人民法院(2014)西民一初字第 2215、2216 号
民事判决,依法提出上诉。
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上诉人于 2014 年 7 月 15 日作出的《关于解除“世
贸西城广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函》有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房屋买卖关系
已解除。
2.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 100 元由被上诉人负担。
(五)上诉人上诉的事实和理由
1.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作出《关于解除“世贸西城广场”<商品房买卖合
同>的函》要求解除涉案房产的合同关系的行为无效是错误的。应当予以纠正。
2.本案于 2014 年立案,被上诉人施压致使案件拖延三年多迟迟未判决,
这期间虽然被上诉人在政府干预下恢复了涉案房产的原状,消除了违章面积部
分,南宁市规划部门也于今年初同意验收通过。这正好证实了被上诉人根本违
约情致合同目的(办证和产权过户)无法实现的事实,上诉人当时行使法定解
除权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出于社会效果而作出解除无效的认定违背法律的
规定。
3.自南宁市规划局同意规划验收至今,被上诉人亦拒绝配合上诉人办理房
屋产权登记。被上诉人以行为明确表示拒绝履行合同主要义务,致使上诉人办
证的合同目的落空,上诉人行使法定解除权并无不当。
4.由于合同约定购房尾款(高达总价款 12%)共 7000 多万元于办理房产
证后才付,才导致了被上诉人迟迟不配合办理房产证,以达到被上诉人长期拖
延资金支付的目的,加上被上诉人长期无理冻结的共管资金 1800 万元,近亿
元的资金已经近七八年无法回笼。造成上诉人经营困难,几千名职工股东(上
诉人系改制企业)意见很大。一审法院出于政府利益考虑,对于上诉人的巨大
损失和被上诉人的无理的强势举动视而不见,作出错误判断,依法应当予以纠
正。
二、一审案件的情况概述
2014 年 9 月,南宁市标特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我公司迟延支付购房款为
由,要求解除与我公司签订的购买世贸西城 A 区、B 区商业物业的《商品房买卖
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并要求我公司退出物业,恢复原状。我公司已就此事于
2014 年 10 月向城区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法院确认南宁市标特步房地产开发
有限公司单方解除购房合同的行为无效(详见 2014 年 9 月 3 日、2014 年 10 月
14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上海证券报》临 2014-026 号、临 2014-031 公告)。
2017 年 7 月,我公司收到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14)
西民一初字第 2215 号、第 2216 号,一审判决:“被告标特步公司于 2014 年 7
月 15 日作出的《关于解除“世贸西城广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函》要求解除
原告南宁百货购买南宁市大学路 98 号“市建世贸西城广场”A 区第一层及第二
层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20101201)、A 区三至五层和 B 区一
至五层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20110301)及其补充协议的行为
无效”(详见 2017 年 7 月 14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上海证券报》临 2017-019
公告)。
三、本次公告的上诉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等的影响
因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我公司暂时无法判断本次公告的被上诉事项对本
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影响。
我公司将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9 月 21 日
备查文件:
1. 《民事上诉状》;
2.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西民
一初字第 2215 号、第 2216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