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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南宁百货: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8-01-11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20 1 8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大 成 ( 桂 ) 法 意 字 [2017]第 410-4号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广 西南宁市 金湖路 63号金源CBD现代 城D座 19层(530028)
Level 19, Jinyuan CBD Plaza, 63 Jinhu Road, 530028, Nanning, Guangxi, China
    Tel: 0771-5511820    Fax: 0771-5511887
暑翻冀≥lD1江谬黟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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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
    关 于 南 宁 百 货 大 楼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8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

     北 京 大成( 南宁)律师事 务所接受南宁 百货大楼股份 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 ”)的委托,指派专业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对公

 司召 开 2018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 大会”或“会

 议”)的有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 出具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会议文件、资料,

 并出 席 了本 次股东大会 进行现场见证 。公司保证其 已向本所律师提 供了
 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须的、真实的、完整的书面材料。

     基 于 对上述 文件、资料的 审查和现场见 证情况,本所 律师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2016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

 施细则(2015年修订)》、《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

 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

     本 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
 理办 法 》和 《律师事务 所证券法律业 务执业规则》 等规定及本法律 意见

 书出 具 日以 前已经发生 或者存在的事 实,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 循了

 勤勉 尽 责和 诚实信用原 则,进行了充 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 见所

 认定 的 事实 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 表的结论性意 见合法、准确, 不存

 在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大 遗漏 , 并承 担相 应 法律 责任 。

     本 所 律师同 意公司将本法 律意见书与本 次股东大会会 议决议一同公

     1
蔓蕊霭ijI葺il‘。12謦,    法律意见书

告,并依法对法律意见书承担法律责任。

    具体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公 司董 事 会作 为召 集 人于 2017年12月26日 在上 海证 券 交易 所网

站 及 《上 海 证券 报》 等 媒体 公 告了 召 开会 议的 通 知, 拟 定于 2018年1月

10日 召 开 2018年 第 一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股 权登 记 曰为 2018年1月 4日 。

    2.本次 股东大会向股 东提供网络形 式的投票平台, 股东可以通过上

海 证 券交 易 所网 络投 票 系统 参 加网络投 票。通过交易系 统投票平台的 投

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 25,9:30-11:30,

13:00-15: 00;通过 互 联网 投票 平台的投票 时间为股东大 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3.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现 场 会 议 如期 于 2018年1月 10日 下 午14: 30在广

西 南 宁市 朝 阳路 39号 南宁 百 货大 楼股份有限 公司南七楼会 议室召开,由

公 司 董事 长 黄永 干先 生 主持 。 会议按照 《公司章程》的 规定对会议召 开

及表 决等情况作了 会议记录,并 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

会议主持人签名存档。

    本 所律 师 认为 , 本次 股 东大 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符合法律 、行政法

规、 《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 2016年修订)》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包括:公司股东、董事、监事、

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根 据中 国 证券 登 记结 算 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提供的公 司股东名

册 , 并经 本 所律 师与 会 议召 集 人共同验 证,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 议
薯置墨置:墨翟墨墨爹    法律意见书

的股东均为2018年1月4日(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

东(含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股东)共2人,代表股份99,368,415股,

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18. 24%。前述人员持有相关持股证明,股

东委托代理人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

    3.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参加网络

投票的股东身份核查及验证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进行。公司将出

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情况上传后,经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统计并确认,

通过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含委托代理人出席

会议的股东)合计9人,代表股份190,386,433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

股份总数的34. 96%。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

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临时提案

    公司股东、监事会均未向召集人提出临时提案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

议。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

会议通知的《关于聘请公司2017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的议案》进行了

表决。

    (二)本次股东大会未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任何议案进行表决,

也未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修改。

    (三)本所律师与现场会议参会股东推举产生的2名股东代表、1

名监事代表共同对现场投票进行了计票、监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合
E冒l冒:墨西    法律意见书

并统计后,形成会议的最终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的表决情

况和结果已在会议现场由主持人宣布,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未对表决结

果提出异议。

    根 据投 票表 决结果,本次 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

    <关 于 聘 请 公 司 2017年 度 财 务 报 告 审 计 机 构 的 议 案 》

    同意190,196,28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 90%;反

对190,14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弃权0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O%。

    根据上述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关于聘请公司2017年度

财务报告审计机构的议案》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

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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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关于南宁百货大

楼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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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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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办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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