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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南宁百货:诉讼进展公告2019-01-10  

						证券代码:600712         证券简称:南宁百货      公告编号:临 2019-002


                     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一审原告)
    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暂无法判断



    一、诉讼案件基本情况
    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南宁百货”)于 2018 年
8 月 9 日披露了公司与南宁市小沛粮油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小沛粮油”)、
南宁天水目科技有限公司、林浩耿的民事诉讼事宜,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 www.sse.com.cn 及《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同日公告。

    2018 年 12 月,公司收到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书,具体内容详见 2018 年 12 月

28 日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及《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公告。因不服一审判决,南宁百货和小沛粮油分别于 2019 年 1 月 7 日和 2019 年

1 月 4 日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本次诉讼案件内容
   (一)一审原告上诉请求及事实理由
    1.上诉双方情况
    上诉人(一审原告): 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一(一审被告):南宁市小沛粮油有限责任公司
    被上诉人二(一审被告):南宁天水目科技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三(一审被告):林浩耿
    2.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2018)桂 0102 民初 3627 号民事判决
第一、二、四项;
   (2)判令三被上诉人应向上诉人支付款项 999711.48 元,赔偿利息损失
8148.33 元(利息以 999711.48 元为本金,自 2018 年 5 月 16 日起,按照年利率
8.5%暂计算至 2018 年 6 月 20 日,以后的利息按此方法计算至三被上诉人返还全
部的款项之日止);
   (3)判令三被上诉人连带承担上诉人为本诉讼而支付的律师费 43236 元;
   (4)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三被上诉人承担。
    3.上诉事实与理由
    公司认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2018)桂 0102 民初 3627 号民事判决认定
事实及定性错误,导致适用法律错误、判决错误。
   (二)一审被告上诉请求及事实理由
    1.上诉双方情况
    上诉人(一审被告):南宁市小沛粮油有限责任公司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 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
    一审被告:南宁天水目科技有限公司
    一审被告:林浩耿
    2.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2018)桂 0102 民初 3627 号民事判决,
驳回被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
   (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3.上诉事实与理由
    小沛粮油认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2018)桂 0102 民初 3627 号民事判决
在认定事实方面存在严重错误,对合同双方就《还款承诺函》及还款计划所达成
一致的真实意思表示存在理解上的严重偏差。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等的影响
     目前二审尚未开庭审理,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或后期利润的影响。
我公司将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1 月 10 日


     备查文件:
     1.《民事上诉状》(南宁百货)
     2.《民事上诉状》(小沛粮油)
     3.《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案件诉讼费通知》(2018)桂 0102 民初 3627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