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百货:反诉公告2019-06-27
证券代码:600712 证券简称:南宁百货 公告编号:临 2019-031
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反诉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立案受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反诉人(本诉被告)
涉案的金额:435,162,423.77 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暂无法判断
一、诉讼案件基本情况
2018 年 4 月 11 日,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我公司”)收到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兴宁区法院”)
传票。南宁市标特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特步公司”)
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事由,向兴宁区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内容详见
2018 年 4 月 13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和《上海证券
报》上披露的《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公告编号:
临 2018-010)。
2018 年 6 月 12 日,我公司向兴宁区法院递交了《民事反诉状》,
反诉标特步公司。期间因管辖权异议上诉至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
年 2 月 20 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桂 01 民终 385 号《民
事裁定书》,指令本案由兴宁区法院立案受理。
2019 年 6 月 26 日,公司收到了兴宁区法院(2018)桂 0102 民初
952 号《受理通知书》,兴宁区法院正式受理我公司对标特步公司的反
诉。
二、本次反诉事项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
反诉人(本诉被告):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南宁市兴宁区朝阳路 39-41、45 号
被反诉人(本诉原告):南宁市标特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南宁市北大北路 15 号
(二)本次反诉请求
1.请求判令被反诉人向反诉人支付停车楼逾期竣工验收并交付
使用的违约金 100,324,507.62 元;
2.请求判令被反诉人向反诉人支付逾期办理房产证的违约金
326,467,044.98 元(暂计至 2018 年 4 月 30 日,之后每日按购房价
款 749,809,474.00 元的万分之二支付至办理完毕市建世贸西城广
场 A 区 1-5 层、 区 1-5 层商业房产产权证书并交付给反诉人之日止);
3.请求判令被反诉人向反诉人支付未完项目改造(维修)费用
8,223,853.77 元;
4.请求判令被反诉人向反诉人支付因逾期交付合同导致反诉人
承担的契税滞纳金 147,017.40 元;
[以上四项合计 435,162,423.77 元,冲抵反诉人后续应付购房款
76,762,091.16 元 ( 最 终 应 付 购 房 款 以 合 同 约 定 为 准 ) 后 , 为
358,400,332.61 元]
5.请求判令被反诉人向反诉人无条件交付“空调水蓄冷池”;
6.请求判令被反诉人办理市建世贸西城广场 A 区 1-5 层、B 区
1-5 层商业房产的产权证书并交付给反诉人;
7.本诉及反诉的诉讼费用均由被反诉人承担。
(三)本次反诉的事实与理由
2018 年 4 月,被反诉人标特步公司起诉我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
纠纷己经法院受理[案号为(2018)桂 0102 民初 952 号]。我公司认为,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我公司不存在违约情况,相反标特步公司却存在
严重的违约行为,给我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失,为此我公司提起反诉,
要求标特步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主要事实及理由如下:
为整体购买市建·世贸西城广场 A 区 1-5 层、B 区 1-5 层商业房
产(以下简称“标的房产”),我公司与标特步公司分别于 2010 年 12
月 22 日、2011 年 3 月 30 日签订编号为 20101201 的《商品房买卖合
同》及《<商品房买卖合同>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201 合同”)、
编号为 20110301 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商品房买卖合同>之补
充协议》(以下简称“301 合同”,与 201 合同一并合称“标的房产买
卖合同”),分别约定我公司以 110,125,381.00 元的价格向标特步公
司购买市建世贸西城广场 A 区第 1 至 2 层商业房产,以
639,684,093.00 元的价格向标特步公司购买市建世贸西城广场 A
区第 3 至 5 层、B 区第 1 至 5 商业房标的房产。
标的房产买卖合同生效后,我公司已按约定向标特步公司合计支
付 了 购 房 款 673,047,382.84 元 , 其 中 , 201 合 同 项 下 购 房 款
110,125,381.00 元 已 全 部 支 付 完 毕 ; 301 合 同 项 下 购 房 款
639,684,093.00 元已支付 562,922,001.84 元(88%),剩余部分
(76,762,091.16 元)由于目前尚未达到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我公
司尚未支付。
在我公司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后,标特步公司却严重违反合同约
定,主要约情形如下:
1.按标的房产买卖合同约定,标特步公司应在 2012 年 3 月 31 日
前使得世贸西城停车楼通过竣工验收并投入正常使用,否则每逾期一
日按购房款万分之二计付违约金,但世贸西城停车楼实际上在 2014
年 1 月 29 日才通过竣工验收。我公司购买标的房产用于开设商场,
该停车楼逾期建设并投入使用,严重影响了我公司的经营,造成了重
大损失。
2.按标的房产买卖合同约定,标特步公司应在 2011 年 1 月 1 日
起 500 日内(2012 年 5 月 15 日前)办理完毕标的房产的权属证书并交
付给我公司,否则每逾期一日按购房款万分之二计付违约金,但标特
步公司至今仍未办理完毕标的房产的权属证书。
3.标的房产在交付时,仍存在较多未完成的细项工程,双方协商
确定了各自需负责完善的部分及费用承担,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标
特步公司并未按约定执行,而是由我公司实际实施并承担了费用。另
外,标的房产交付后,存在较多标特步公司应履行维修责任的事项,
但其并未按约定履行保修义务,而是由我公司实际进行了维修。就上
述事项,导致我公司实际承担费用(按约定应由标特步公司承
担)8,223,853.77 元。
4.标特步公司至今仍未向我公司交付标的房产买卖合同中约定
的“空调水蓄冷池”。
另外,标特步公司在 A 区第 1 至 2 层商业房产的买卖合同签署后,
未及时将合同交给我公司,导致我公司支付了契税滞纳金 147,017.40
元。就该部分款项,标特步公司承诺由其承担。
综上,我公司认为,标的房产买卖合同依法生效,双方应严格按
照约定履行义务,在我公司依约支付了购房款后,标特步公司却严重
违反约定,给我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失,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我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
关规定提起反诉。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或后期利
润的影响。
我公司将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6 月 27 日
备查文件:
1.《民事反诉状》;
2.《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受理通知书》(2018)桂 0102 民初 952
号。
3.《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桂 01 民终 385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