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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南宁百货:南宁百货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19年10月修订)2019-10-29  

						                 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19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公司发展需要,完善公司治理,广泛吸纳人才,
实现公司可持续发展。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南宁
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
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
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条件、标准和程序提出
建议或进行审查。
   第三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指在《公司章程》中
明确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从董事会成员中任命,并由三
名或以上成员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不少于提名委员会成员总数的 1/2。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及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经多数同意选举产生。提名委
员会的工作机构为董事会办公室。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相关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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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与权限:
   (一)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二)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四)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其他
事项。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
议决定。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
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提交董事会通过后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股东、管理层进行交流,研究公
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
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工作
业绩及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签字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
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将拟聘任的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名单和相关材
料提交给董事会;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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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
三日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
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紧急情况时,在取得全体委员同意并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可以出
席会议的前提下,召开会议可以不受前款通知时间的限制,但应发出
合理通知。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
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
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通过
现场方式,也可以采取通讯方式(含电话、传真、邮件、视频、微信
群、QQ 群等)召开。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相关部门人员列席会议,提供必要的信息或建议。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中若有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
系的,须予以回避。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
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会议记录的保存。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
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
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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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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