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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瑞矿业:2012年公司债券本息兑付和摘牌公告2017-08-16  

						 证券代码:600714          证券简称:金瑞矿业        公告编号:临 2017-037 号
 债券代码:122169          债券简称:12 金瑞债



                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公司债券本息兑付和摘牌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7 年 8 月 24 日
       债券停牌起始日:2017 年 8 月 25 日
       兑付资金发放日:2017 年 8 月 29 日
       债券摘牌日:2017 年 8 月 29 日
    
    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 2012 年
8 月 29 日发行的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
债券”)将于 2017 年 8 月 29 日开始支付自 2016 年 8 月 29 日至 2017 年 8 月 28
日期间最后一个年度利息和本期债券的本金。根据《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
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发行人: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债券名称: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公司债券
    3、债券简称:12 金瑞债
    4、债券代码:122169.SH
    5、发行总额:人民币 15,000 万元,债券余额 6,899.5 万元。
    6、债券期限:期限为 5 年期,附第 3 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
回售选择权。
    7、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7.9%,在债券存续期限前3年固定不变。发
行人有权决定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上调本期债券后2年的票面利率,调整幅
度为1至100个基点(含本数),其中1个基点为0.01%。若发行人未行使利率上调选
择权,则本期债券后续期限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本期债券采用单利
按年计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另计利息。
    8、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9、计息期限:自 2012 年 8 月 29 日起至 2017 年 8 月 28 日止。
    10、付息日:2013 年至 2017 年每年的 8 月 29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
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
    11、还本付息方式及支付金额: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
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年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本期债券于每年
的付息日向投资者支付的利息金额为投资者截至付息债权登记日收市时所持有的本
期债券票面总额与对应的票面年利率的乘积;于兑付日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金额为
投资者截至兑付债权登记日收市时所持有的本期债券最后一年利息及所持有的债券
票面总额的本金。
    12、兑付日:2017 年8 月29 日。根据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中所设定公司债券
回售条款,2015年公司对本期债券实施回售。本次回售实施完毕后,“12金瑞债”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并交易的数量为68,995,000元。
    13、担保人及担保方式:本期债券由青海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全额无条件
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14、信用级别: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于 2017 年 6 月出具的跟踪评级报告显示,
本期债券信用级别为 AA,发行主体信用级别为 A+,评级展望为稳定。
    15、保荐人、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6、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 2012 年 10 月 2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
    17、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二、本期债券本息兑付方案
    根据《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青海
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的约定,本期债券的票
面利率为7.90%,每手“12金瑞债” 面值人民币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79.00
元(含税)。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17 年 8 月 24 日
    2、债券停牌起始日:2017 年 8 月 25 日
    3、兑付资金发放日:2017 年 8 月 29 日
    4、债券摘牌日:2017 年 8 月 29 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 2017 年 8 月 24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2 金瑞债(122169)”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
    1、本公司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
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
息。公司将在本期兑息日 2 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本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及本金划付
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
领取债券利息及本金。
    六、关于本期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
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本
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2、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
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
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
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
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
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
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一)发行人: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青海省西宁市新宁路36号
    法定代表人:程国勋
    联系人:李军颜
    联系电话:0971-6321867、6321653
    邮政编码:810008
    (二)主承销商: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邱三发
    联系人:刘 蔚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0 层
    联系电话:020-23385004
    邮政编码:510623
    (三)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邮政编码:200000
   联 系 人:徐     瑛
   电话号码: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