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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文投控股: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18-04-10  

						                    文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文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
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
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文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附件(以下合称“公司章
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
中、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由董事长及其他四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
立董事。
       第四条   除董事长外,战略委员会其他四名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的
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任命。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
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委员在失去资格后,由董事会根据本工作细则的相
关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
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
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评价;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作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为战略委员
会决策提供必要依据,包括但不限于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提供中
长期发展战略规划、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等项目的意向、初步
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
    第十二条     相关项目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
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或两名以上委员提议,根据需要及时
召开。
    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发出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及会议材料应提前 3
日通知全体委员。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免于执行前述通知期。
    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
    主任委员因故不能或不履行职务时,由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
召集并主持。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包括以书面形式
委托其他委员出席会议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战略委员会决议或意见由全体委
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及通讯表决。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投资评审
小组组长、副组长以及公司专业咨询顾问、法律顾问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
期限不少于五年。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和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中提到的“重大投融资”、“重大资本运作”、
“重大资产经营”、“重大事项”是指公司章程中规定的须经董事会批准的事项。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至少”,含本数;“过”、“少于”,不含本
数。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的修改和废止,应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
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的解释权归属董事会战略委员会。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为公司内部制度,任何人不得根据本工作细则向公
司或任何公司董事、监事、管理人员或其他员工主张任何权利或取得任何利益或
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