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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凤凰股份: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9-06-21  

						                                   法律意见书




     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凤凰置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凤凰置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凤凰置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江苏凤凰置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接受江苏凤凰置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
指派律师(以下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大会”、“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按照
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有
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现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
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性、有效性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2019 年 5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召开 2018 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2019 年 5 月 28 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
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登了《江苏凤凰置业投
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就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召集人、审议事项、出席对象、登记办法和其他事项
等相关事项公告通知全体股东。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采取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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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 6 月 20 日(星期四)14:30 在南京市中央路 389 号凤凰国际大厦六楼会
议室召开,经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由公司董事王烈主持;网络投票通过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
平台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9 年 6 月 20 日 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9
年 6 月 20 日 9:15-15:00。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5
人,代表股份总计 491,003,64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2.4543%。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的还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数据,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的股东共计 33 人,代表股份总计 6,585,64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7035%。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系统提供机构上证所信
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董事会作为本次会议召集人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均具有
合法有效的资格,可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投票的股东,由网络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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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
下述议案予以投票表决,没有对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关于增
补董事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依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采用累积投票
制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按《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
计票和监票,现场推举的两名股东代表、一名公司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负责计票、
监票,现场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议案表决情
况和结果如下:
    1、2018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495,082,48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4962%;反对 2,506,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038%;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2、2018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 495,082,48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962%; 反对 2,506,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038%;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3、2018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494,986,66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769%; 反对 2,602,62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231%;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4、2019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494,918,36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632%; 反对 2,670,92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368%;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5、关于公司 2019 年投资计划及资金计划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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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情况:同意 494,917,56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630%; 反对 2,671,72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37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6、2018 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情况:同意 495,243,18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285%; 反对 2,346,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715%;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7、2018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495,081,68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960%; 反对 2,507,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04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8、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95,046,76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890%; 反对 2,542,52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11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9、2018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495,081,68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960%; 反对 2,507,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04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10、关于增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
                                          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
议案序号   议案名称    得票数(股)                              是否当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1     汪维宏     494,009,991             99.2806%            是

  10.02     周建军     494,466,983             99.3725%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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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当选。
    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
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已对中小投资者表
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公布。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
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本
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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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系《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凤凰置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马   群




                                              经办律师:
                                                           李远扬


                                              经办律师:
                                                           焦   翊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