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港: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7-12-01
天津屈信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津港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天津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天津屈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接受天津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
派程鹏、徐景芳出席了公司于 2017 年 11 月 30 日召开的 2017 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天津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按照律师行业的公认的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
事项进行了审查,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根据 2017 年 11 月 15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刊载的
《天津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董事会已于股东大会召开前 15 日,以公告方式通知了股东。通知载明
了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内容、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出席
会议登记办法等内容。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其可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权利。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具体
是:现场会议于 2017 年 11 月 30 日下午 14 时召开;通过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 2017 年
11 月 30 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会议召开的时间、
地点、审议内容符合公告,会议由公司董事赵明奎(代行董事长职务)
先生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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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
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 12 人,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955734107 股,占公司总股本
的 57.067%。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
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
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
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
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以现场投
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会议各项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合法票数通过,关联股东履行了回避义务。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投票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列明事项采用记名投票方式
进行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当场公布表
决结果。
现场表决结果为:
同意 反对 弃权
反对 弃权
议案名称 同意股数 比例 比例 比例
股数 股数
(%) (%) (%)
2
1、《天津港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 954855711 99.908 878396 0.092 0 0
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2、《天津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日常关联交易框架协 4193796 99.341 27800 0.659 0 0
议的议案》
3.00《天津港股份有限公司
应选董事(4)人 同意股数
关于增补董事的议案》
3.01 梁永岑 955734107 100% 0 0 0 0
3.02 马全胜 955734107 100% 0 0 0 0
3.03 刘庆顺 955734107 100% 0 0 0 0
3.04 张凤路 955734107 100% 0 0 0 0
(二)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的提供
根据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公司股东除可以现场投票外,
还可以采用网络投票方式行使表决权。公司为本次会议向股东提供了
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
2、网络投票股东的资格以及重复投票的处理
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即 2017 年 11 月 21 日)登记在册的所有
股东,均有权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公司股东可选择现场投
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任一表决方式,如果重复投票,则以第一次表决结
果为准。
3、网络投票的公告
公司董事会已在 2017 年 11 月 15 日发布本次股东大会通知时,向全
体股东告知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事项。
4、网络投票的表决统计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票数与现场投票的表决票数均计入
3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权总数。经审核,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7 人,代
表股份 9565379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571%。
基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上海证券交易所系
统认证,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确认。在参与网络投
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符合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网络投票的公告、表决方式
和表决结果的统计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
是
同意 反对 弃权
反对 弃权 否
议案名称 同意股数 比例 比例 比例
股数 股数 通
(%) % (%)
过
1、《天津港股份有限公 1568 0.16
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 963731307 99.8375 0 0 是
部分条款的议案》 179 25
2、《天津港股份有限公司关 3320 0.24
于日常关联交易框架协议 13753775 99.7591 0 0 是
的议案》 0 09
3.00《天津港股份有限公司 是
应选董事(4)人 同意股数
关于增补董事的议案》
否
3.01 梁永岑 957435887 99.1853 0 0 7863599 0.8147 当
3.02 马全胜 957435887 99.1853 0 0 7863599 0.8147 选
是
3.03 刘庆顺 957435887 99.1853 0 0 7863599 0.8147 是
3.04 张凤路 957435887 99.1853 0 0 7863599 0.8147 是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均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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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
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
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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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页)
天津屈信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见证律师:
出具日期:2017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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