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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津港: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18-06-09  

						证券代码:600717                    证券简称:天津港        公告编号:临 2018-020



   天津港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148 元(含税)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8/6/14            -          2018/6/15       2018/6/15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18 年 4 月 26 日的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7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1,674,769,120 股为基数,每股派

发现金红利 0.148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247,865,829.76 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8/6/14            -          2018/6/15        2018/6/15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其他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

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

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

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控股股东显创投资有限公司所持公司股份(951,512,511 股)所对应的现

金红利由公司自行派发。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

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关于实

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

的规定,在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所得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

限计算应纳税额,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 0.148 元。持股期限(指个人从公开

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续时间)

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

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实际税负为 10%;持股

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

转让股票时,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

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中证登上海分

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

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本公司 A 股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本公司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发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
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规定,

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1332 元

人民币。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

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 A 股股票(“沪港通”),

其现金红利由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

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

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执行,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1332 元人民币。

    (4)对于在中国注册的居民企业的法人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其股息、红利

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148 元。

    (5)对于除上述类别之外的其他股东,本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自

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148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津港路 99 号

邮编:300461

邮箱:tianjinport@tianjin-port.com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秘书处

联系电话:022-25706615

特此公告。




                                                   天津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6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