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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百花村: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2018-11-14  

						                       新疆同泽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疆百花村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致:新疆百花村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46 号)、《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我国现行有关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新疆百花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
司章程》的规定,新疆同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
林涛、杜宁律师出席公司于 2018 年 11 月 13 日召开的 2018 年度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有效性等
进行了认真的审查,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
审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
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就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2018 年 10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会议决定于
2018 年 11 月 13 日召开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2018 年 10 月 26 日,公司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新疆百花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
议议题、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以及会议登记等事项进行了公告。

    3、2018 年 11 月 13 日 12:30,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告的时间和地点如期召
开。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9 人,所持股份数为
171,543,26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84%;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的股东及其代理人,均为 2018 年 11 月 8 日股权登
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或其代理人,股东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代理人均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公司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
所见证律师。

    经核查、验证,本所律师认为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合法有
效。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新提案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内容与会议通知内容相符,没有提出临时
议案的情形。

       五、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现场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如下议案:
    1、《关于更换公司董事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议案均由公司董事会在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予以
披露,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六、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股东对各项议案审议后,以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进行了表决,并按规定进
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反馈的网络投票统计结
果,经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其代
理人合计 9 人,代表股份 171,543,26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2.84%。

    各项议案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均获通过。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我国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七、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我国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股东大会
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自本所盖章及本所经办律师签字之日起生效,
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新疆同泽律师事务所

                                            主任签字:

                          经办律师:




                                           2018 年 1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