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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百花村: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2019-02-15  

						                    新疆聚广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疆百花村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致:新疆百花村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聚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新疆百花村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公司 2019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新疆百花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合法性之目的而
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
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
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基于上述,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2019 年 1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
定于 2019 年 2 月 14 日召开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2019 年 1 月 29 日,公司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登了《新疆百花村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召开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的时间、地点、审议议题、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以及会议登
记等事项进行了公告。
    3、2019 年 2 月 14 日 12:00,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告的时间和地
点在公司 22 楼会议室如期召开。
    经核査,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审议
的议案与所公告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 人,所持股份数
为 9933985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81%;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的股东及其代理人,均为 2019 年 2 月 11
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股东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代理人
均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公司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以及本所见证律师。
    经核查、验证,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均
合法有效,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未提出新的议案。
    五、会议表决方式、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系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
的表决程序,就拟审议的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
会议通知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表决的
股东及股东代表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经审査,本次股东大会的
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的最终表决结果系根据现场表决结果及网络投票
表决结果的数据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统计后作出的。根据公司提供的现
场表决结果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的统计数据,本所律师确认如下本次
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 意 票 : 115,663,198 股 , 占 参 加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84%;
    反对票:182,400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
    弃权票: 0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六、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
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未有股东提出临时提案,会议表
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
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二份,由经办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
定予以公告。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专为《新疆聚广律师事务所关于新疆百花村股份
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签署
页)




     新疆聚广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陈平
     负责人: 陈平                 见证律师:李娟


                                   见证日期:2019 年 2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