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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百花村: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2019-04-18  

						                     新疆聚广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疆百花村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致:新疆百花村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聚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新疆百花村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新疆
百花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合法性之目的而
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
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
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基于上述,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2019 年 3 月 31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
定于 2019 年 4 月 17 日召开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2019 年 4 月 2 日,公司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www.sse.com.cn)上刊登了《新疆百花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
开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
地点、审议议题、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以及会议登记等事项
进行了公告。
    3、2019 年 4 月 17 日,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告的时间和地点在公
司 22 楼会议室如期召开,大会由公司董事长郑彩红女士主持。
    经核査,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审议
的议案与所公告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6 人,所持股份数为
119,892,86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94%;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股东及其代理人,均为 2019 年 4 月 12 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
其代理人,股东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代理人均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公司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以及本所见证律师。
    经核查、验证,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均
合法有效,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未提出新的议案。
    五、会议表决方式、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系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
的表决程序,就拟审议的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
会议通知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的股东
及股东代表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经审査,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
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的最终表决结果系根据现场表决结果及网络投票
表决结果的数据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统计后作出的。根据公司提供的现
场表决结果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的统计数据,本所律师确认本次股东
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华威医药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票:119,855,264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86 %;
    反对票:37,600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14 %;
    弃权票:0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六、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
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未有股东提出临时提案,会议表决程
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
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二份,由经办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
定予以公告。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专为《新疆聚广律师事务所关于新疆百花村股份
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签署
页)




    新疆聚广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李娟
    负责人: 陈平                 见证律师:李莉


                                  见证日期:2019 年 4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