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金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公司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的有关规定,作为河北金牛 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向 全资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本次交易的对方河北金牛物流有限公司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本 次交易是公司子公司经营发展所需,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遵守了 公平、公正、自愿、诚信的原则,本次交易资金为公司自有资金,利 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基准贷款利率计算,不影响公司日常 资金正常周转需要,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正常开展,也不会损害公司 及股东权益。我们同意本次交易。 独立董事:赵丽红 张培超 佟岩 2019 年 10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