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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云维: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2018-01-31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云南云维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云南云维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作为贵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
本次指派刘革、刘婷律师出席贵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大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
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现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就贵公司本次
股东大会的相关问题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及公开披露的信息,表明贵公司董事会已于
2018 年 1 月 12 日召开了会议,作出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并于 2018
年 1 月 13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交易所网站刊登了召开本
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于2018年1月30日10:00在云南省沾益县花山云维办公楼7楼
708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时间与通知公告时间间隔15天以上,会议召开的具体
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也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凡剑先生主持,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程》的
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7 名,代表有
表决权股份数为 320,422,753 股,占贵公司股本总额的 26.00%。其中,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3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319,757,853 股,占贵公司股本总额的 25.94%;出席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 14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664,900 股,占贵公司股本总额的 0.05%。本次股东
大会持股 5%以下中小投资者共 26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33,232,710 股,占
贵公司股本总额的 2.70%,其资格均合法有效。此外,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也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了《关于 2018 年继续使用阶段
性闲置资金开展委托理财业务并调整资金额度的议案》、《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
《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选举监事的议案》,并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
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结果均以符合贵公司章程规定的票数同意通过
了以上议案。

    四、结论意见

    根据以上事实和文件资料,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出席会议的股东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程
的规定,所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