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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云维: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2018-09-01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云南云维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云南云维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作为贵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
本次指派刘革、杨杰群律师出席贵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
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现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就贵公司本次
股东大会的相关问题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及公开披露的信息,表明贵公司董事会已于
2018 年 8 月 14 日召开了会议,作出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并于 2018
年 8 月 16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交易所网站刊登了召开本次
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8 年 8 月 31 日 10:00 在云南省沾益县花山云维办公楼 7
楼 708 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时间与通知公告时间间隔 15 天以上,会议召开的
具体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也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长周先田先生主持,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9 名,代表有
表决权股份数为 378,276,807 股,占贵公司股本总额的 30.6925%。其中,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7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377,154,100 股,占贵公司股本总额的 30.6015%;出席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 12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1,122,707 股,占贵公司股本总额的 0.0911%;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共 28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91,086,764 股,占
贵公司股本总额的 7.3906%,其资格均合法有效。此外,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也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了《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
案》《公司关于聘请 2018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公司关于追加预计 2018 年度日
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共三个议案,并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
行了表决(其中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回避表决),结果均以符合贵公
司章程规定的票数同意通过了以上议案。

  四、结论意见

   根据以上事实和文件资料,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出席会议的股东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程
的规定,所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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