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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电能源: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2017-12-29  

						                    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
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根据《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
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
豁免业务指引》(以下简称“《业务指引》”)及《公司章程》、《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
本制度。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行审慎判断是否存在《股票上市规则》
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
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的认定及审核流程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
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
公司将根据《业务指引》规定暂缓披露。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等情形,按《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公司违
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者危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公司将根
据《业务指引》规定豁免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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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
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
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
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
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
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七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八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
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
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
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
    第九条已办理暂缓与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上
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出现市场传闻,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二)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
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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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须符合《股
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及公
司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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