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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电能源:全资电厂涉及诉讼公告2018-07-10  

						证券代码:600726 900937    证券简称:华电能源 华电 B 股   公告编号:临 2018-024


        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全资电厂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诉讼一审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的全资电厂(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
——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热电厂(以下简称“佳热电厂”)作为第三人
参加诉讼
     涉案的金额:49,727 万元,及 2018 年 3 月 20 日以后的迟延还款利息。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尚不确定


    一、本次重大诉讼起诉、仲裁申请的基本情况(或被起诉、被申请仲裁的基
本情况)
    2018 年 5 月 18 日,原告国华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佳木斯铁道支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为被告,以佳热电厂为第三人,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8 年 6 月 5 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正式立
案受理。佳热电厂于 2018 年 7 月 6 日收到起诉状,7 月 9 日告知本公司。
    二、诉讼或仲裁的案件事实、请求、答辩、反诉或反请求的内容及其理由:
    原告在起诉状中诉称:1995 年 12 月 4 日,原国家计委以煤代油专用资金办
公室与建设银行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委托建设银行与借款单位签订借款合同,
办理代理资金拔付、协助贷款回收等。1998 年 5 月 25 日,国家计委下发文件通
知原告管理煤代油资金及所形成的全部资产、债权。截至 2018 年 3 月 20 日,第
三人作为煤代油贷款项目的借款人,仍欠付贷款本金及利息合计 49,727 万元,
其中本金 21,903 万元、利息 27,824 万元。依据该事实,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
释(法复(1996)6 号),原告请求判决第三人偿还全部 49,727 万元欠款,并承
担 2018 年 3 月 20 日以后的迟延还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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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佳热电厂拟在应诉中依法进行充分抗辩,最大限度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三、诉讼判决、裁定情况或仲裁裁决情况
    该案件目前尚未开庭审理。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佳热电厂作为第三人参加此次诉讼,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对本公司的影
响不确定,本公司将根据案件审理情况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目前,本案对公
司利润尚未发生实质性影响。


    特此公告。


                                           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7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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