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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电能源:涉及诉讼公告2019-01-18  

						证券代码:600726 900937      证券简称:华电能源 华电 B 股   编号:临 2019-003

                     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一审诉讼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本金 2500 万元及利息 1000 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尚不确定



    一、本次重大诉讼起诉、仲裁申请的基本情况

    2019 年 1 月 13 日,公司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民事起诉状,诉讼被

告为徐铁志和黑龙江天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 月 16 日公司收到哈尔滨市中级

人民法院的诉讼费预缴通知单。

    二、诉讼或仲裁的案件事实、请求、答辩、反诉或反请求的内容及其理由
    2011 年 9 月 23 日,徐铁志与公司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内容包
括:1、徐铁志将其持有的黑龙江富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达公司”)51%
的股权转让(徐铁志一共持有该公司 90%的股份)给公司,该股权转让价款
5,064,386.91 元,协议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付清;2、公司另预付资源预付款 2800
万元,其中预付给徐铁志 2500 万元,预付给富达公司 300 万元。作为以上预付
价款的对价,徐铁志将富达公司所属 A1、A2 地块的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的矿种
变更为煤矿。同日,徐铁志与公司、富达公司三方签署的《备忘录》中,补充约
定徐铁志变更勘查许可证矿种的期限为收到 2500 万元预付款后一年内。《备忘录》
中并约定,如发生纠纷由合同签署地法院管辖,协议签署地为哈尔滨市南岗区。
    2011 年 9 月 28 日,徐铁志与公司、黑龙江天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天圣公司”)三方签订《质押担保合同书》。约定:天圣公司将其持有的国电
富达黑龙江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电富达公司”)49%的股权质押给公
司,质押担保期限为主债务期满后一年内,为徐铁志按照约定履行 A1、A2 矿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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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变更义务提供担保。此后,公司按照约定支付了股权转让价款 5,064,386.91 元、
预付了资源价款 2800 万元。
    公司向徐铁志预付资源价款时,徐铁志向公司出具《通知》,要求公司将股
权质押预付款汇至天圣公司账户。公司向天圣公司指定账户汇款 2500 万元,天
圣公司办理了国电富达公司 49%股权质押登记。
    2012 年 6 月 19 日,天圣公司为达到将所持的已经质押给公司的股权(国电
富达公司 49%股权)再次转让的目的,与公司、徐铁志签订了《股权质押担保解
除协议》。约定:解除天圣公司为徐铁志提供的股权质押担保,但天圣公司依然
另行提供其他担保。
    时至今日,徐铁志仍然未将 A1、A2 地块的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矿种变更为

煤矿,违反了合同约定。天圣公司也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担保义务。

    公司的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徐铁志立即返还公司 2500 万元;2、判

令被告徐铁志按照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 2500 万元的利息,此利息自

2011 年 10 月 20 日起计算支付至实际付清之日(起诉时按 1000 万元计算);3、

判令被告黑龙江天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徐铁志对前述本息不能偿还的部分承

担赔偿责任;4、诉讼费由被告徐铁志负担,被告黑龙江天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承担连带责任。

    三、诉讼判决、裁定情况或仲裁裁决情况(适用于判决、裁定或裁决阶段)

    该案件目前一审尚未开庭。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对本公司的影响不确定,本公司将根据案件审理情

况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目前,本案对公司利润尚未发生实质性影响。


    特此公告。


                                             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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