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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佳都科技:关于调整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公告2019-11-12  

						证券代码:600728           证券简称:佳都科技           公告编号:2019-097
转债代码:110050           转债简称:佳都转债
转股代码:190050           转股简称:佳都转股



                   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9 月 17 日召开第
九届董事会 2019 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
“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和 2019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第九届董事
会 2019 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19 年 8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
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
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以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发表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九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查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监事会对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2019 年 8 月 31 日,
公司对外披露了《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2、2019 年 8 月 31 日至 2019 年 9 月 9 日,公司将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姓名和
职务通过公司内部网(公告栏)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
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19 年 9 月 10 日,公司披露了《监事
会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
查意见》。
    3、2019 年 9 月 16 日,公司 2019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
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
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并披露了《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19 年 9 月 17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 2019 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和第
九届监事会 2019 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
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认为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授予的激励
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5、2019 年 11 月 11 日,根据公司 2019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
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 2019 年第四次临时会议与第九届监事会 2019 年第三次临时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
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首
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调整事项
    本激励计划确定的 329 名激励对象中,部分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放弃认购其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因此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 329 人调整为
320 人,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2019 年第二次临时会议中确
定的激励对象,激励对象放弃认购的限制性股票由其他激励对象认购,公司本次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不变。
    除上述调整事项外,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其他事项与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2019 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内容的一致。根据公司 2019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属于授权范围,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即可,无需再次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调整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的调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
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的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激励计划调整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核查,董事会关于调整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
项的审议,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所作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同意本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 329 人调整为 320 人,激励对象放弃认购的限制性股票
由其他激励对象认购,公司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不变。
    五、监事会意见
    《激励计划(草案)》已经公司 2019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鉴于
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确定的 329 名激励对象中,部分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
放弃认购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公司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
进行调整,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人数由 329 人调整为 320 人,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
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2019 年第二次临时会议中确定的激励对象,激励对象放弃
认购的限制性股票由其他激励对象认购,公司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不变。
    监事会认为,上述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和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规
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等
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合法、
有效。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佳都科技本次调整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相关
事项已履行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规
定,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七、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截至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本次调整事项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
已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激励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调整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调整后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与范围,不存在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的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
有效。
    八、备查文件
    1、《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2019 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决议》
    2、《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监事会 2019 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决议》
    3、《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调整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调整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5、《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之调整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6、《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调整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1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