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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湖南海利:株洲市石峰区土地储备中心《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2017-08-18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




株 洲 市 石 峰 区 土 地 储 备 中 心          拟定

株洲市石峰区清水塘老工业区搬迁改造指挥部     审核

株洲市清水塘老工业区搬迁改造工作协调指挥部   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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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          明

    1、为加快株洲市清水塘老工业区搬迁改造,根据《国务院办公
厅关于推进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9

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清水塘老工业区整体搬迁改造的通
知》(湘政办函〔2014〕133 号)文件精神,中共株洲市委、株洲市
人民政府于 2015 年 12 月 29 日正式出台了《关于推进清水塘老工业

区搬迁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株发〔2015〕18 号)文件,正式启
动了搬迁改造工作。2016 年 4 月 21 日,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出台
了《印发<关于推进清水塘老工业区企业关停搬迁工作若干政策措施>

的通知》(株政办发〔2016〕7 号),2016 年 5 月 5 日,株洲市清水
塘老工业区搬迁改造工作协调指挥部出台了《印发<清水塘老工业区
搬迁改造企业土地收储实施办法>的通知》(株清部发〔2016〕1 号),

对清水塘老工业区搬迁改造企业土地收储工作进行了规范。
    2、依据株清部发〔2016〕1 号文件要求,清水塘老工业区搬迁
改造企业的土地收储实施主体为株洲市石峰区土地储备中心,责任主

体为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政府。土地收储流程为:收储申请和资料受理
→现场勘查→土地及相关资产评估→收储补偿价格审定→签订收储
合同→支付收购成本→土地使用权注销及变更登记。其中收储合同由

株洲市石峰区土地储备中心拟定,经送株洲市石峰区清水塘老工业区
搬迁改造指挥部审核,株洲市清水塘老工业区搬迁改造工作协调指挥
部审定后,与被收购方签订。
    3、本合同为格式文本,如有修改补充,需经甲、乙双方共同协
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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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


甲方: 株洲市石峰区土地储备中心

乙方:湖南海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鉴证方: 株洲市石峰区清水塘老工业区搬迁改造指挥部

         株洲市清水塘老工业区搬迁改造工作协调指挥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土地储备管理办法》、《湖

南省国有建设用地储备办法》、《清水塘老工业区搬迁改造企业土地

收储实施办法》等文件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

信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甲方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和地方行政规章所赋予的职能实

施本合同项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及补偿工作。

                第二章    收购地块基本情况、范围

   第三条   根据乙方于 2017 年 2 月 20 日提交的《清水塘老工业区

企业土地收储     申请书》,甲方同意收购乙方位于株洲市石峰区铜

霞路 461 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其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株国用(2001)

字第 A-110 号,土地证面积为 78458.29 平方米、湘国用(2012)第

366 号,土地证面积为 38177.76 平方米(该宗地有 402.89 平方米土

地未列入此次收储范围),收购总面积为 116233.16 平方米。(见宗

地图、土地管理部门实测面积及评估报告载明情况,以下简称收购地

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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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收购地块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其他附着物状况见甲、

乙双方签字认同的《企业资产评估调查明细表》。

    第三章     乙方对收购地块现状的陈述及土地权利瑕疵的承诺

   第五条    乙方对收购地块现状的陈述及土地权利瑕疵的承诺的有

效期限从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收购地块交付甲方占有并由土地登记部

门办结注销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或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和由

房产登记部门办理注销土地上房屋所有权登记之日止。

   第六条    乙方应当就收购地块现状向甲方作出以下如实陈述:

   (一)乙方以 出让 方式合法拥有收购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和收

购地块上房屋所有权,该使用权和所有权均以甲、乙双方签字认可的

权属登记为准;

   (二)乙方合法拥有收购地块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其他附着物

的所有权;

   (三)乙方对收购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以及地上

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拥有独占、排他的权利;

   (四)乙方对收购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设置抵押、

质押等他项权利情况如下:              /        .

   (五)乙方对收购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作为股权

投资、出资或与任何第三方合资、合作、联合、联营等资本运作的投

资情况如下:            /                 .

   第七条    乙方对土地权利瑕疵的承诺

   (一)收购地块现有瑕疵及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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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住户:收购地块内现有 / 户住户,房屋建筑面积约为 / 平

方米,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   日内,乙方应承担所有费用并负责

补偿安置、动迁腾退全部住户,并提供住户清退完毕的书面凭证;

   2、租赁:收购地块内现有         /      户租户,房屋建筑面积约为

   /    平方米,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   日内,乙方应承担所有

费用并负责补偿安置、动迁腾退全部租赁户,提供租赁户清退完毕的

书面凭证,经甲、乙双方认同签字。

   3、员工:乙方现有员工 450 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180 日内,

乙方负责承担行政欠费及职工安置等所有费用,乙方负责制定员工安

置方案和签署解除劳动关系协议。

   4、其他瑕疵及处理办法:                    /            .

   (二)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办结注销(变更)土地使用权登记

和注销房屋所有权登记并将收购地块交付甲方占有之日止,若收购地

块国有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被第三人主张占有或非法侵占,无论

何种原因,导致甲方对本合同所应享有的权利无法实现,由此产生的

法律后果与法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乙方承诺在本合同约定的收购地

块交付期限截止之前,将所涉土地权利瑕疵予以全部清除;

   (三)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办结注销(变更)土地使用权登记

和注销房屋所有权登记并将收购地块交付甲方占有之日止,若收购地

块国有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被司法、行政等国家机关采取财产保

全、强制执行措施,无论何种原因,导致甲方对本合同所应享有的权

利无法实现,由此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与法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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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诺在本合同约定的收购地块交付期限截止之前,将所涉土地权利瑕

疵予以全部清除;

             第四章 收购地块补偿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第八条   根据株洲市清水塘老工业区搬迁改造工作协调指挥部

《关于拟储备土地收储成本的复函》,甲方补偿给乙方收购地块的收

购补偿费 168800000 元(大写:壹亿陆仟捌佰捌拾万元整)。

    上述收购补偿费的构成为:

    本合同第三条、第四条所列所有收储项目的全部补偿费。

    除此之外,甲方不再向乙方支付其他任何性质的补偿费用。

    第九条 甲、乙双方同意下列全部事项的完成为甲方付款完毕的

前提条件:

    (一)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将收购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证》以及其他有关的权属证明文件的原件以及申请办理土地权属变更

(或注销)登记所需的全部权属证明及资料交付甲方。具体资料包括

但不限于(未在下列表述中明确说明为复印件的,均应提供原件)

    1、收购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2、收购地块内所有房屋的所有权证(包括已损毁但未注销的);

    3、土地、房产、发证档案(由业主到国土和房产部门查档后提

供);

    4、收储申请函;

    5、拟收储地块现场测量范围图与周边相邻单位地籍调查图,国

土部门测量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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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7、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土地收购的决议;

    8、法人身份证明书及授权委托书;

    9、工商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10、1:500 地形图 4 张(套);

    11、土地类型属出让地块的应提供出让合同及缴纳有关税、费收

据复印件、解除出让合同申请等;

    12、存在抵押状况的应由抵押权人出具同意土地资产变现的证

明文件;

    13、办理土地权属注销(变更)登记所需的其他相关资料。

    (二)乙方应在收到第一期收购补偿费后 7 个工作日内配合甲

方办理注销(变更)土地使用权登记和注销房屋所有权登记。

    (三)乙方完成本合同第七条第(一)、(二)、(三)项中现

有瑕疵及付款前负责处理的事项。

    第十条   收购补偿支付的方式和期限为:

    (一)本合同生效且符合本合同第九条第(一)款付款的全部条

件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以定金方式支付第一期收购补偿

费,付款金额为收购补偿费总额的 10%,即人民币 1688 万元。

    (二)本合同生效且符合本合同第九条第(二)款付款的全部条

件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第二期收购补偿费,付款

金额为收购补偿费总额的 40%,即人民币 6752 万元。

    (三)本合同生效且符合本合同全部付款条件之日起 15 个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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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内,甲方支付第三期收购补偿费,付款金额为收购补偿费总额的

30%,即人民币 5064 万元;

    (四)自乙方全部关停搬迁并交付甲方土地及地面资产之日起 1

个月内,若无任何遗留问题,并无破坏市人民政府的规划范围内工业

遗址的作为,在期满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第四期收购补偿

费,付款金额为收购补偿费总额的 20%,即人民币 3376 万元。同时,

由甲方会同鉴证方对乙方交厂进行验收、审核,并由市指挥部依据《清

水塘老工业区企业关停搬迁奖补办法》(株政办函【2016】66 号)

的时间节点要求拨付奖补资金。

                    第五章 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一条   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一)完成本合同第七条第(一)、(二)、(三)项中现有瑕

疵及付款前负责处理的事项;

    (二)在第一期收购补偿费支付后,乙方应在一个月内全面停产,

并在三个月内将土地及地面资产交付给甲方。

    (三)向甲方交付收购地块及地面资产前,将收购地块地上所有

乙方的人员及《资产评估明细表》中计算搬迁费的设施、设备、物品

从收购地块的建(构)筑物、其他附着物中全部腾退、搬迁完毕,并

自行承担全部费用且不得为任何第三方占有,但在《资产评估明细表》

中计算补偿费的资产予以保留,乙方不得搬离。在此过程中发生的一

切安全责任事故、环境污染事故、侵权事件所导致的乙方自身以及任

何第三方人身损害责任,与甲方无关,其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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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乙方自行承担;

    (四)乙方应委托有资质的公司或机构对收购地块上易燃、易爆、

有毒、有害物质及残渣残液进行清除,消除安全隐患,防止废水、废

气、废渣等污染物对环境造成污染,并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否则,

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害后果均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五)乙方在企业存续期间所欠第三方的债务由其自行处理和清

偿,由此引发的纠纷与甲方无关。

    (六)乙方应将收购地块所涉房屋的建筑图纸和收购地块所涉地

下管网资料一并交付甲方,并办理相关的移交手续。

    (七)协助甲方办理收购地块注销(变更)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

手续,并出具相关的证明文件和资料;

    第十二条     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一)按本合同约定,按期足额向乙方支付土地收购补偿费;

    (二)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接收并占有收购地块,并向乙方

办理相关移交手续;

    (三)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在乙方的协助下,办结收购地块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变更登记的法律手续;

    第十三条     双方共商条款:鉴于企业搬迁的特殊性,如在收购地

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变更登记的法律手续完备之日起,乙方因新址修

建滞后等原因不能按时搬迁仍需继续生产的,应与甲方友好协商,可

在原厂址上签订场地租赁合同继续生产。租赁合同期限为半年,期满

经过甲、乙双方协商后可续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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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   甲方必须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收

购补偿费,如甲方不能按时足额支付收购补偿费,逾期付款超过 30

日以上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房屋

所有权,并可请求甲方赔偿因违约造成的其他损失。

    第十五条   乙方地块内的租赁户,乙方应按本合同的约定负责清

退,及时解除租赁合同,并负责处理可能发生的纠纷。未按时清退的,

甲方有权自行与租赁户协商,因此而发生的所有费用,乙方需无条件

认可,甲方有权从乙方预留资金中予以扣除。

    第十六条   甲方按本合同的约定支付收购补偿费的,乙方必须按

本合同约定,按时向甲方交付收购地块。由于乙方未按时交付收购地

块而致使甲方延期占有收购地块的,每延期一日,乙方应当按本合同

约定的收购补偿费总额的万分之三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延期交付

收购地块超过三十日以上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或要求乙方继续履行

本合同,乙方不履行的,甲方可通过诉讼的方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

行。

    第十七条   守约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解除本合同时,应立即以书

面形式通知违约方,并可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其中若甲方违约,

则应返还乙方收购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

以及乙方已交付的收购地块,甲方按收购补偿费总额的 10%向乙方支

付赔偿金,同时乙方应向甲方返还除已支付的定金和应扣除的赔偿金

以外的其他收购补偿费(即扣除约定定金和赔偿金之后的土地收购补

                        第 10 页 , 共 13 页
偿费的剩余部分费用);若乙方违约,乙方应向甲方双倍返还定金,

并退还已收取的其他收购补偿费,同时乙方应按收购补偿费总额的

10%向甲方支付赔偿金,甲方向乙方返还《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

屋所有权证》以及乙方已交付的收购地块。

    第十八条   因一方违约,其违约金和约定赔偿金不足以弥补另一

方因违约遭受的损失时,违约方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守约方按本合同约定解除本合同的,若需要办理国有

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的,由违约方承担相关费用。

    第二十条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收购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变

更登记至甲方名下之前,若因乙方或第三人的原因,导致收购地块以

及收购地块地上建筑物权利瑕疵事件发生,虽经乙方全力消除但未能

全部消除时,甲方有权依据有效法律文件或乙方作为第三人应付到期

合法债务的法律文件,代为乙方支付相应款项以消除收购地块权利的

瑕疵,由此产生及承担的费用,甲方可向乙方追偿,并书面通知乙方

后从甲方尚未支付完毕的收购补偿费中扣除抵消,对此应当视同甲方

已经履行本合同约定的给付义务,但是,若因消除收购地块权利瑕疵

所代为乙方支付的费用超出甲方尚未支付完毕的收购补偿费,其超出

部分应由乙方另行承担。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条款内容系双方在真实意思表示和充分协

商基础上达成;本合同双方均完全、充分理解了各条款的含义、不存

在任何一方将格式条款提供给对方并强制要求对方签订或限制对方

                         第 11 页 , 共 13 页
确定、修改、更正的情形,任何一方均有权且已经充分行使了缔约条

款的确定、选择、修改、更正等缔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

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应当协商一致,达成补充协

议书,补充协议书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的附件及附图为本协议书的组成部分,与本

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

公章后,且本合同报经株洲市清水塘老工业区搬迁改造工作协调指挥

部备案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壹拾贰份,甲乙双方各持四份,鉴证方

各持二份。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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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签章页】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

通讯地址:

                                              年    月   日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

通讯地址:

                                              年    月   日




鉴证方(盖章):



             株洲市石峰区清水塘老工业区搬迁改造指挥部

             株洲市清水塘老工业区搬迁改造工作协调指挥部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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