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海利:株洲市石峰区土地储备中心《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2017-08-18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
株 洲 市 石 峰 区 土 地 储 备 中 心 拟定
株洲市石峰区清水塘老工业区搬迁改造指挥部 审核
株洲市清水塘老工业区搬迁改造工作协调指挥部 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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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明
1、为加快株洲市清水塘老工业区搬迁改造,根据《国务院办公
厅关于推进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9
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清水塘老工业区整体搬迁改造的通
知》(湘政办函〔2014〕133 号)文件精神,中共株洲市委、株洲市
人民政府于 2015 年 12 月 29 日正式出台了《关于推进清水塘老工业
区搬迁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株发〔2015〕18 号)文件,正式启
动了搬迁改造工作。2016 年 4 月 21 日,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出台
了《印发<关于推进清水塘老工业区企业关停搬迁工作若干政策措施>
的通知》(株政办发〔2016〕7 号),2016 年 5 月 5 日,株洲市清水
塘老工业区搬迁改造工作协调指挥部出台了《印发<清水塘老工业区
搬迁改造企业土地收储实施办法>的通知》(株清部发〔2016〕1 号),
对清水塘老工业区搬迁改造企业土地收储工作进行了规范。
2、依据株清部发〔2016〕1 号文件要求,清水塘老工业区搬迁
改造企业的土地收储实施主体为株洲市石峰区土地储备中心,责任主
体为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政府。土地收储流程为:收储申请和资料受理
→现场勘查→土地及相关资产评估→收储补偿价格审定→签订收储
合同→支付收购成本→土地使用权注销及变更登记。其中收储合同由
株洲市石峰区土地储备中心拟定,经送株洲市石峰区清水塘老工业区
搬迁改造指挥部审核,株洲市清水塘老工业区搬迁改造工作协调指挥
部审定后,与被收购方签订。
3、本合同为格式文本,如有修改补充,需经甲、乙双方共同协
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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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
甲方: 株洲市石峰区土地储备中心
乙方:湖南海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鉴证方: 株洲市石峰区清水塘老工业区搬迁改造指挥部
株洲市清水塘老工业区搬迁改造工作协调指挥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土地储备管理办法》、《湖
南省国有建设用地储备办法》、《清水塘老工业区搬迁改造企业土地
收储实施办法》等文件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
信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甲方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和地方行政规章所赋予的职能实
施本合同项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及补偿工作。
第二章 收购地块基本情况、范围
第三条 根据乙方于 2017 年 2 月 20 日提交的《清水塘老工业区
企业土地收储 申请书》,甲方同意收购乙方位于株洲市石峰区铜
霞路 461 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其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株国用(2001)
字第 A-110 号,土地证面积为 78458.29 平方米、湘国用(2012)第
366 号,土地证面积为 38177.76 平方米(该宗地有 402.89 平方米土
地未列入此次收储范围),收购总面积为 116233.16 平方米。(见宗
地图、土地管理部门实测面积及评估报告载明情况,以下简称收购地
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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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收购地块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其他附着物状况见甲、
乙双方签字认同的《企业资产评估调查明细表》。
第三章 乙方对收购地块现状的陈述及土地权利瑕疵的承诺
第五条 乙方对收购地块现状的陈述及土地权利瑕疵的承诺的有
效期限从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收购地块交付甲方占有并由土地登记部
门办结注销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或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和由
房产登记部门办理注销土地上房屋所有权登记之日止。
第六条 乙方应当就收购地块现状向甲方作出以下如实陈述:
(一)乙方以 出让 方式合法拥有收购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和收
购地块上房屋所有权,该使用权和所有权均以甲、乙双方签字认可的
权属登记为准;
(二)乙方合法拥有收购地块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其他附着物
的所有权;
(三)乙方对收购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以及地上
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拥有独占、排他的权利;
(四)乙方对收购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设置抵押、
质押等他项权利情况如下: / .
(五)乙方对收购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作为股权
投资、出资或与任何第三方合资、合作、联合、联营等资本运作的投
资情况如下: / .
第七条 乙方对土地权利瑕疵的承诺
(一)收购地块现有瑕疵及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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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住户:收购地块内现有 / 户住户,房屋建筑面积约为 / 平
方米,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 日内,乙方应承担所有费用并负责
补偿安置、动迁腾退全部住户,并提供住户清退完毕的书面凭证;
2、租赁:收购地块内现有 / 户租户,房屋建筑面积约为
/ 平方米,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 日内,乙方应承担所有
费用并负责补偿安置、动迁腾退全部租赁户,提供租赁户清退完毕的
书面凭证,经甲、乙双方认同签字。
3、员工:乙方现有员工 450 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180 日内,
乙方负责承担行政欠费及职工安置等所有费用,乙方负责制定员工安
置方案和签署解除劳动关系协议。
4、其他瑕疵及处理办法: / .
(二)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办结注销(变更)土地使用权登记
和注销房屋所有权登记并将收购地块交付甲方占有之日止,若收购地
块国有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被第三人主张占有或非法侵占,无论
何种原因,导致甲方对本合同所应享有的权利无法实现,由此产生的
法律后果与法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乙方承诺在本合同约定的收购地
块交付期限截止之前,将所涉土地权利瑕疵予以全部清除;
(三)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办结注销(变更)土地使用权登记
和注销房屋所有权登记并将收购地块交付甲方占有之日止,若收购地
块国有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被司法、行政等国家机关采取财产保
全、强制执行措施,无论何种原因,导致甲方对本合同所应享有的权
利无法实现,由此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与法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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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在本合同约定的收购地块交付期限截止之前,将所涉土地权利瑕
疵予以全部清除;
第四章 收购地块补偿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第八条 根据株洲市清水塘老工业区搬迁改造工作协调指挥部
《关于拟储备土地收储成本的复函》,甲方补偿给乙方收购地块的收
购补偿费 168800000 元(大写:壹亿陆仟捌佰捌拾万元整)。
上述收购补偿费的构成为:
本合同第三条、第四条所列所有收储项目的全部补偿费。
除此之外,甲方不再向乙方支付其他任何性质的补偿费用。
第九条 甲、乙双方同意下列全部事项的完成为甲方付款完毕的
前提条件:
(一)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将收购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证》以及其他有关的权属证明文件的原件以及申请办理土地权属变更
(或注销)登记所需的全部权属证明及资料交付甲方。具体资料包括
但不限于(未在下列表述中明确说明为复印件的,均应提供原件)
1、收购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2、收购地块内所有房屋的所有权证(包括已损毁但未注销的);
3、土地、房产、发证档案(由业主到国土和房产部门查档后提
供);
4、收储申请函;
5、拟收储地块现场测量范围图与周边相邻单位地籍调查图,国
土部门测量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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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7、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土地收购的决议;
8、法人身份证明书及授权委托书;
9、工商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10、1:500 地形图 4 张(套);
11、土地类型属出让地块的应提供出让合同及缴纳有关税、费收
据复印件、解除出让合同申请等;
12、存在抵押状况的应由抵押权人出具同意土地资产变现的证
明文件;
13、办理土地权属注销(变更)登记所需的其他相关资料。
(二)乙方应在收到第一期收购补偿费后 7 个工作日内配合甲
方办理注销(变更)土地使用权登记和注销房屋所有权登记。
(三)乙方完成本合同第七条第(一)、(二)、(三)项中现
有瑕疵及付款前负责处理的事项。
第十条 收购补偿支付的方式和期限为:
(一)本合同生效且符合本合同第九条第(一)款付款的全部条
件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以定金方式支付第一期收购补偿
费,付款金额为收购补偿费总额的 10%,即人民币 1688 万元。
(二)本合同生效且符合本合同第九条第(二)款付款的全部条
件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第二期收购补偿费,付款
金额为收购补偿费总额的 40%,即人民币 6752 万元。
(三)本合同生效且符合本合同全部付款条件之日起 15 个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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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内,甲方支付第三期收购补偿费,付款金额为收购补偿费总额的
30%,即人民币 5064 万元;
(四)自乙方全部关停搬迁并交付甲方土地及地面资产之日起 1
个月内,若无任何遗留问题,并无破坏市人民政府的规划范围内工业
遗址的作为,在期满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第四期收购补偿
费,付款金额为收购补偿费总额的 20%,即人民币 3376 万元。同时,
由甲方会同鉴证方对乙方交厂进行验收、审核,并由市指挥部依据《清
水塘老工业区企业关停搬迁奖补办法》(株政办函【2016】66 号)
的时间节点要求拨付奖补资金。
第五章 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一条 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一)完成本合同第七条第(一)、(二)、(三)项中现有瑕
疵及付款前负责处理的事项;
(二)在第一期收购补偿费支付后,乙方应在一个月内全面停产,
并在三个月内将土地及地面资产交付给甲方。
(三)向甲方交付收购地块及地面资产前,将收购地块地上所有
乙方的人员及《资产评估明细表》中计算搬迁费的设施、设备、物品
从收购地块的建(构)筑物、其他附着物中全部腾退、搬迁完毕,并
自行承担全部费用且不得为任何第三方占有,但在《资产评估明细表》
中计算补偿费的资产予以保留,乙方不得搬离。在此过程中发生的一
切安全责任事故、环境污染事故、侵权事件所导致的乙方自身以及任
何第三方人身损害责任,与甲方无关,其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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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自行承担;
(四)乙方应委托有资质的公司或机构对收购地块上易燃、易爆、
有毒、有害物质及残渣残液进行清除,消除安全隐患,防止废水、废
气、废渣等污染物对环境造成污染,并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否则,
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害后果均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五)乙方在企业存续期间所欠第三方的债务由其自行处理和清
偿,由此引发的纠纷与甲方无关。
(六)乙方应将收购地块所涉房屋的建筑图纸和收购地块所涉地
下管网资料一并交付甲方,并办理相关的移交手续。
(七)协助甲方办理收购地块注销(变更)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
手续,并出具相关的证明文件和资料;
第十二条 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一)按本合同约定,按期足额向乙方支付土地收购补偿费;
(二)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接收并占有收购地块,并向乙方
办理相关移交手续;
(三)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在乙方的协助下,办结收购地块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变更登记的法律手续;
第十三条 双方共商条款:鉴于企业搬迁的特殊性,如在收购地
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变更登记的法律手续完备之日起,乙方因新址修
建滞后等原因不能按时搬迁仍需继续生产的,应与甲方友好协商,可
在原厂址上签订场地租赁合同继续生产。租赁合同期限为半年,期满
经过甲、乙双方协商后可续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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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 甲方必须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收
购补偿费,如甲方不能按时足额支付收购补偿费,逾期付款超过 30
日以上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房屋
所有权,并可请求甲方赔偿因违约造成的其他损失。
第十五条 乙方地块内的租赁户,乙方应按本合同的约定负责清
退,及时解除租赁合同,并负责处理可能发生的纠纷。未按时清退的,
甲方有权自行与租赁户协商,因此而发生的所有费用,乙方需无条件
认可,甲方有权从乙方预留资金中予以扣除。
第十六条 甲方按本合同的约定支付收购补偿费的,乙方必须按
本合同约定,按时向甲方交付收购地块。由于乙方未按时交付收购地
块而致使甲方延期占有收购地块的,每延期一日,乙方应当按本合同
约定的收购补偿费总额的万分之三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延期交付
收购地块超过三十日以上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或要求乙方继续履行
本合同,乙方不履行的,甲方可通过诉讼的方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
行。
第十七条 守约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解除本合同时,应立即以书
面形式通知违约方,并可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其中若甲方违约,
则应返还乙方收购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
以及乙方已交付的收购地块,甲方按收购补偿费总额的 10%向乙方支
付赔偿金,同时乙方应向甲方返还除已支付的定金和应扣除的赔偿金
以外的其他收购补偿费(即扣除约定定金和赔偿金之后的土地收购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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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费的剩余部分费用);若乙方违约,乙方应向甲方双倍返还定金,
并退还已收取的其他收购补偿费,同时乙方应按收购补偿费总额的
10%向甲方支付赔偿金,甲方向乙方返还《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
屋所有权证》以及乙方已交付的收购地块。
第十八条 因一方违约,其违约金和约定赔偿金不足以弥补另一
方因违约遭受的损失时,违约方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守约方按本合同约定解除本合同的,若需要办理国有
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的,由违约方承担相关费用。
第二十条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收购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变
更登记至甲方名下之前,若因乙方或第三人的原因,导致收购地块以
及收购地块地上建筑物权利瑕疵事件发生,虽经乙方全力消除但未能
全部消除时,甲方有权依据有效法律文件或乙方作为第三人应付到期
合法债务的法律文件,代为乙方支付相应款项以消除收购地块权利的
瑕疵,由此产生及承担的费用,甲方可向乙方追偿,并书面通知乙方
后从甲方尚未支付完毕的收购补偿费中扣除抵消,对此应当视同甲方
已经履行本合同约定的给付义务,但是,若因消除收购地块权利瑕疵
所代为乙方支付的费用超出甲方尚未支付完毕的收购补偿费,其超出
部分应由乙方另行承担。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条款内容系双方在真实意思表示和充分协
商基础上达成;本合同双方均完全、充分理解了各条款的含义、不存
在任何一方将格式条款提供给对方并强制要求对方签订或限制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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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修改、更正的情形,任何一方均有权且已经充分行使了缔约条
款的确定、选择、修改、更正等缔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
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应当协商一致,达成补充协
议书,补充协议书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的附件及附图为本协议书的组成部分,与本
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
公章后,且本合同报经株洲市清水塘老工业区搬迁改造工作协调指挥
部备案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壹拾贰份,甲乙双方各持四份,鉴证方
各持二份。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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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签章页】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
通讯地址:
年 月 日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
通讯地址:
年 月 日
鉴证方(盖章):
株洲市石峰区清水塘老工业区搬迁改造指挥部
株洲市清水塘老工业区搬迁改造工作协调指挥部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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