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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湖南海利:2017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2018-04-18  

						       湖南 人和人 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南海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
                  股东大会
                       之

                      法
                      律
                      意
                      见
                      书

         湖南    人和人 律师事务所
                2018 年 4 月 17 日
                                 湖 南 省 长 沙 市 雨 花 区 湘 府 东 路 二 段 108 号 水 岸 天 际 1 栋 24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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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     人和人 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南海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2018】RHR 意字第 0413033 号

致:湖南海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海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海利/公司”)2017年度股

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定于2018年4月17日上午9

时30分在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251号湖南海利一号办公楼6楼会议室召

开。湖南    人和人      律师事务所接受湖南海利董事会聘请和委托,依法指派本

所   罗光辉 罗维平          律师出席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并予以全程见证。本

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及《湖南海利化工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指引(试

行)》(下称“《网络投票指引》”)的有关规定,对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

全程见证并依法出具法律意见书。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时,本所律师已对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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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议程事项等有关的文件资料及相关事实进行审查验证和核查,并根据《股

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

责的精神,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为召开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 公司董事会于 2018 年 3 月 27 日在《中

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 cn)

上以刊登公告的方式通知公司股东,通知载明了召开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审议

事项、会议日期、会期、会议地点,参加现场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公司股东

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股东表决权行使及联系通讯方式等内容。公司本次

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距通知日已达 20 日以上。

    (2) 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于 2018 年 4 月 17 日上午 9 时 30 分在长沙市

芙蓉中路二段 251 号湖南海利一号办公楼 6 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

事长刘卫东先生主持。参加现场会议的公司股东或股东的委托代理人以及未参

加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股东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就《湖南海利

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7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所列明的事项进行

了审议和表决。

    基于上述法律事实的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已按通

知的召开时间、召开的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举行,其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出席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包括:公司股东或股东委

托代理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应公司董事会邀请参加会议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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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见证律师等。

    (3)本所律师通过查验公司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报到签

名册、股东或股东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

或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 3 人,共计持有公司股份 118,536,775 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 33.37 %;均为截止 2017 年 4 月 10 日下午 3 时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后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湖南海利的股东,股

东委托代理人已获公司股东的合法授权和委托。上述出席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委托代理人均已按本次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确定

的要求履行了规定的参会登记手续。

    (4)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下称“上证所网络投票系

统”)和互联网投票平台提供的数据,参与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湖

南海利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11,563,07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2552 %。

    基于上述法律事实的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召集人和

参加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湖南海利股东、股东委托代理人的资格均

真实、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指

引》及《公司章程》规定;出席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均依

法获得相关许可参加会议。



    三、关于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实行现场记名方式投票与网络投票方式相结

合的表决方式和采用非累积投票制。

    出席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投票方式

对列入本次会议通知的议程议案审议表决;同时,公司通过上证所网络投票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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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提供的网络投票平台和互联网投票平台,方便未参加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的其他湖南海利股东采用网络投票方式对列入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

会议通知的议程议案进行投票表决,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网络投票系统和

互联网投票平台向公司提供了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投票权总数和统计

结果等数据。

    现场投票表决结束后,由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选出的监票人、

计票人进行计票清点,并当场公布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投票表决

情况;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将网络投票与现场投票根据有关规则进行合并统

计,表决结果如下:

    1、以普通决议(非累积投票方式)审议通过《公司 2017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该项议案同意 128,924,075 股,反对 1,175,772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份数占
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962%;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
计票的结果:同意 15,460,300 股,反对 1,175,772 股,弃权 0 股。
    2、以普通决议(非累积投票方式)审议通过《公司 2017 年度监事会工报告》
    该项议案同意 128,924,075 股,反对 1,175,772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份数占
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962%;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
计票的结果:同意 15,460,300 股,反对 1,175,772 股,弃权 0 股。
    3、以普通决议(非累积投票方式)审议通过《公司 2017 年度报告及摘要》
    该项议案同意 128,924,875 股,反对 1,174,972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份数占
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968%;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
计票的结果:同意 15,461,100 股,反对 1,174,972 股,弃权 0 股。
    4、以普通决议(非累积投票方式)审议通过《公司 2017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该项议案同意 128,924,875 股,反对 1,174,972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份数占
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968%;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
计票的结果:同意 15,461,100 股,反对 1,174,972 股,弃权 0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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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以普通决议(非累积投票方式)审议通过《公司 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该项议案同意 128,924,875 股,反对 1,174,972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份数占
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968%;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
计票的结果:同意 15,461,100 股,反对 1,174,972 股,弃权 0 股。
    6、以普通决议(非累积投票方式)审议通过《关于 2018 年度公司董事、
监事薪酬的议案》
    该项议案同意 128,924,075 股,反对 1,175,772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份数占
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962%;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
计票的结果:同意 15,460,300 股,反对 1,175,772 股,弃权 0 股。
    7、以普通决议(非累积投票方式)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及 2018
年度支付会计师事务所报酬的议案》
    该项议案同意 128,924,075 股,反对 1,175,772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份数占

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962%;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

计票的结果:同意 15,460,300 股,反对 1,175,772 股,弃权 0 股。

    8、以普通决议(非累积投票方式)审议通过《关于为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
额度的议案》
    该项议案同意 128,924,075 股,反对 1,175,772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份数占

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962%;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

计票的结果:同意 15,460,300 股,反对 1,175,772 股,弃权 0 股。

    9、以特别决议(非累积投票方式)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
款的议案》
    该项议案同意 128,924,875 股,反对 1,174,972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份数占

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968%;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

计票的结果:同意 15,461,100 股,反对 1,174,972 股,弃权 0 股。

    出席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未对现场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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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结果提出异议;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议案审议过程、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及表决结果等召开情况已作成会议记录并形成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相

应由出席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公司董事

和会议记录员签名。

    基于上述法律事实的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

络投票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合并统计的表决结果及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真实、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湖南海利 2017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委托代理人的资格、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

决方式、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

络投票指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通过的相关决议真实、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湖南海利 2017 年度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湖南海利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的必备

文件资料进行信息披露和呈送有关监管部门及留存公司存档备查。

                            本页以下内容为空白

         (下页为湖南海利 2017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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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为湖南海利 2017 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经本所盖章和承办律师签字后生效,其中:
       正本壹份,呈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备案;
       正本壹份,交湖南海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存档备查;
       正本壹份,留存湖南    人和人        律师事务所存档备查。
       上述正本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湖南 人和人 律师事务所
中国  湖南  长沙  雨花区
湘府东路二段108号  水岸天际/1栋/24F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江 帆         主任律师


              经办律师:中国注册执业律师
                                                       罗光辉          律师




                            中国注册执业律师
                                                       罗维平 律师
本法律意见书
谨于 2018 年 4 月 17 日签署出具
(17/04/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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