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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新梅: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召开重大资产重组媒体说明会的法律意见书2019-01-15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新梅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重大资产重组媒体说明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一九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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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中心 A 栋 9-10 层 邮政编码:518026
             10/F, Tower A, Rongchao Tower, 6003 Yitian Road,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518026, P.R.China
                         电话/Tel:(86755) 3325 6666 传真/Fax:(86755) 3320 6888/6889
                                             网址: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新梅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重大资产重组媒体说明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新梅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新梅置业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召开的重大资产重组媒体说明会(以

下简称“本次媒体说明会”)。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组上市

媒体说明会指引》(以下简称“《媒体说明会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对本次媒体说明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有效的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媒体说明会指引》相关规定,对本次媒体说明会

的会议通知、召开程序、参会人员及信息披露事项是否符合《媒体说明会指引》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及引用相

关财务数据、第三方报告、公告、说明等内容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文件、资料、说明,是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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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准确、完整,无重大遗漏的。本所在此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

次媒体说明会的法定文件,随其公告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予以审核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说明会进行法律见证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书面同意,

不得被任何人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根据《媒体说明会指引》第十七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媒体说明会的会议通知、召开程序、参会人员及

信息披露等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出席及见证了本次媒体说明会的召开过程,

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媒体说明会的会议通知

    2019 年 1 月 4 日,公司召开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七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

审议通过《关于<上海新梅置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

关联交易预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有关的议案。

    2019 年 1 月 8 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关于对上海新

梅置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预案信息披露的

问询函》(上证公函〔2019〕0031 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2019 年 1 月 9 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关于上海新梅

置业股份有限公司重组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19〕0032 号)(以下简

称“《监管函》”)。

    根据《问询函》及《监管函》的相关要求和《媒体说明会指引》的规定,并经

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就媒体说明会召开时间和场地安排提前协调确认,公司于

2019 年 1 月 11 日以公告形式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

券时报》等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了《上海新梅

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重大资产重组媒体说明会的公告》(以下简称“《媒体说

明会的公告》”),披露了公司召开本次媒体说明会的具体安排情况,包括会议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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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会议召开地点、出席会议人员、会议议程、会议联系人及咨询办法等,符合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

    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按照《媒体说明会的公告》的时间以及地点

举行了本次媒体说明会。

    二、本次媒体说明会的召开程序

    根据《媒体说明会公告》并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媒体说明会按照《媒体说明

会公告》确定的时间于 2019 年 1 月 14 日下午 15:00~17:00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

大厅召开,并通过上证路演中心(http://roadshow.sseinfo.com)进行网络直播。经本所

律师见证,本次媒体说明会的具体议程如下:

    1. 介绍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基本情况;

    2. 公司对本次交易必要性、交易定价原则、标的资产的估值合理性、业绩承诺

等情况进行说明;

    3. 公司独立董事对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或者估值假设前提的合理性和交易

定价的公允性等进行说明;

    4. 对标的资产的行业状况、生产经营情况、未来发展规划等进行说明;

    5. 中介机构相关人员对其职责范围内的尽职调查、审计、评估等工作发表意见;

    6 与媒体进行现场互动;

    7. 说明会见证律师发表意见。

    公司在《媒体说明会的公告》中邀请媒体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的形式将其需要

了解的情况和关注的问题提前提供给公司;投资者可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

e 互动”网络平台将其需要了解的情况和关注的问题提前提供给公司。公司在媒体

说明会上就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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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此,本所认为,本次媒体说明会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会议议程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及《媒体说明会指引》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媒体说明会的参会人员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媒体说明会的参会人员包括:公司实际控制人代表、主

要董事、独立董事代表、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交易对手相关人员;公司独立财

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评估机构等相关人员;以及公司邀请的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代表等。

   据此,本所认为,本次媒体说明会的参会人员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媒体说

明会指引》的规定。

    四、信息披露

   根据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公告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

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次媒体说明会的召开情况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媒体说明会的信息披露情况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及《媒体说明会指引》的规定。

    五、结论

   综上,本所认为:本次媒体说明会的会议通知、召开程序、参会人员符合法律、

法规及《媒体说明会指引》的有关规定;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媒体说

明会的信息披露情况符合法律、法规及《媒体说明会指引》的有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经见证律师、本所负责人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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