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董独立意见 上海新梅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上海新梅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 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对公 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公司依据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合并财务报表格式 (2019 版)的通知》【财会〔2019〕16 号】的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 进行相应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 易所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执行变更后的 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了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不会对 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2019 年 10 月 29 日 独董独立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新梅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之 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文东华 董静 陆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