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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爱旭股份:关于调整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公告2020-03-28  

						证券代码:600732                股票简称:爱旭股份             编号:临 2020-028


                     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及授予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激励对象人数:由 287 人调整为 275 人。
        授予数量:授予总数量不变,仍为 3,600.00 万份,其中首次授予数量不变,
        仍为 2,925.40 万份,预留数量不变,仍为 674.60 万份。


    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3 月 27 日分别
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根据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决定对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相应调整。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
    1、2020 年 2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
等议案,关联董事均已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市中伦(深
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的法律意见书》。
    2、2020 年 2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关于核查<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
案)>中涉及的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监事会就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
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审核意见。
    3、2020 年 2 月 26 日至 2020 年 3 月 6 日,公司在内部对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名单及职务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任何对本次拟激
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0 年 3 月 12 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 2020 年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0-023)。
    4、2020 年 3 月 12 日,公司根据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核查情况,披
露了《关于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
告编号:2020-024)。
    5、2020 年 3 月 17 日,公司召开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上海
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于<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
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
《关于核查<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涉及
的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
    6、2020 年 3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四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
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的议案》,关联董事均已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就授予事项发表了同意的审核意见。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上述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
公告及文件。
    二、本次调整的情况
    鉴于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有 12 名激励对象在公司首次授予期权激
励前因离职或个人原因放弃本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共计 75.80 万份。根据《上
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
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及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
决定对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具体如下:
    公司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 287 名调整为 275 名,12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或
个人原因放弃本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 75.80 万份由董事会重新进行分配,分配完
成后,本次授予总数量不变,仍为 3,600.00 万份,其中首次授予数量不变,仍为
2,925.40 万份,预留数量不变,仍为 674.60 万份。
    除上述调整外,本次授予的内容与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
计划》相关内容一致。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不会对
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稳定性,也不
会影响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继续实施。

    四、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本次调整在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调整后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均具备
《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和授予条件,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
情形,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综上,同意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激励
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调整后
的公司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激励对象均具备
《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
格和授予条件,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且均为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对象名单中的人员,未超出股东大会批准的激
励对象范畴。监事会认为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后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
有效。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对本次股权激励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履行相应的信息
披露义务,并依法办理本次授予的授予登记手续。公司本次激励对象及授予权益数
量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七、上网公告附件
    1、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
    2、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3、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八、备查文件
    1、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2、第八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