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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北汽蓝谷: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2018-11-10  

						               北汽蓝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九届一次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北汽蓝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治理水平,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对公

司经营层的有效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及《北汽蓝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

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主要对公司经营情

况进行审计监督,对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进行考核。审计委员会向董

事会报告工作,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 3 至 5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

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

事的三分之一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

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

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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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员会根据本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在董事会根据本规则及时补足人数之前,

原委员仍按该本规则履行相关职权。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工作小组,工作小组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专

门负责委员会日常工作、会议组织及其他相关工作。

   工作小组应与公司有关部门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委员会的相关工作。

                      第三章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包括以下方面: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二)监督、指导内部审计工作;

   (三)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四)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五) 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

通;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其他事

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的职责应至少包

括以下方面:

   (一)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机构

提供非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二)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三)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四)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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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五)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审计委员会应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无管理层参加的与外部审计机构的

单独沟通会议。董事会秘书可以列席会议。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指导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责应至少包括以下

方面:

   (一)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二)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三)审阅内部审计工作报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结果,督促重大

问题的整改;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

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同时报送审计委

员会。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的职责

应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提出意见;

    (二)重点关注公司财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包括重大会计

差错调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项、导致非

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事项等;

    (三)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

报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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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监督财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的职责应至少包括以

下方面:

   (一)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设计的适当性;

   (二)审阅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三)审阅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与外部审计机构

沟通发现的问题与改进方法;

   (四)评估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的结果,督促内控缺陷的整改。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

审计机构与的沟通的职责包括:

   (一)协调管理层就重大审计问题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二)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及对外部审计工作的

配合。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认为必应采取的措施或改善的事项向

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

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六条   公司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应由审计委员会形成审议

意见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第四章   审计委员会的会议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

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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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可委托一名独立董事

委员代为履行职责。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每年应至少召开四次定期会议。

    审计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当有两名以上审计委员会委员

提议时,或者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有 2/3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

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的审议意见,必应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因审

计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

议。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

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

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应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

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

委员代为出席。

    第二十一条     会议分为现场会议和通讯会议两种,通讯会议包括电话

会议、视频会议等形式。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或投票表决。

    以通讯方式发表意见时,持“反对”或“弃权”意见的,应充分阐明

理由。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外部审计机构代表、

公司监事、内部审计人员、财务人员、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列席委员会会

议并提供必要信息。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与会委员在会议记录签

字。与会委员对会议决议持异议的,应在会议记录上予以注明。会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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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公

司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所有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泄露相关信息。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应

予以回避。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

案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披露审计委员会的人员情况,包括人员的构成、

专业背景和 5 年内从业经历以及审计委员会人员变动情况。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本所网站披露审计委

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

情况。

    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履职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触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信息披露标准的,公司应及时披露该等事项及

其整改情况。

    第三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

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海证券交

易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披露审计委员会就公司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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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出具的专项意见。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修改亦

同。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

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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