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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北汽蓝谷: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18-11-10  

						              北汽蓝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九届一次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北汽蓝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加强职业操守,加大对年度报告信息披露

相关责任人员的问责力度,提高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

增强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推进公

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会计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公开

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

与格式》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汽蓝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

子(分)公司的负责人、公司以及各子(分)公司财务部门的工作人

员以及与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以上统称“年报信

息披露相关人员”)。年报信息披露相关人员在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工作

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以及公司规章

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发生重大

                                1
差错,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三条 年报信息披露相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

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

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年报

信息披露相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

客观地进行年度报告审计工作。

   第四条 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公司追究相关责任人的

责任时,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有责必

问;责任与权利对等、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

合。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年度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

告及附注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

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或出现被证券

监管部门认定为重大差错的其他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

及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财务状

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

关解释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号一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

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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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公开

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

格式》、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指引等规章制度、《上市规则》、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

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度报告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

合理解释。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

指标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六)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公司年报信息

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

成不良影响的。

   (八)监管部门认定的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

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做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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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八条 在对责任人做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

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三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及种类

  第九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警告、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公司内部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七)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规章制度的其他形式。

  以上追究责任的方式根据情节轻重使用,可单独使用也可并用。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人员出现责任追究的事

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还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

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第十一条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相关

部门和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认定及处罚的

决议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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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季度报告、半年报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

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

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

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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